海关热线问答集萃
作者:文︱金鸣 程宁 张莉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第一中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牵头企业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牵头向海关申请办理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了解成员企业情况,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成员企业是指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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