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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阶段下,海关AEO信用制度该如何构建?
作者:彭敏 程思 洪坚鹏 赵振宇 林晓玫
文 / 彭敏 程思 洪坚鹏 赵振宇 林晓玫
中国AEO信用制度的演进
历史背景
认证企业必须每年主动向海关提交自2005年6月,中国海关作为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简称WCO)成员,签署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意向书。其中,“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简称AEO)是该意向书的核心制度,旨在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将海关监管风险最小化,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实现关企互利共赢、贸易畅通。
法制进程
2008 年4月1日,海关总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建立了自己的AEO制度,并开启了AEO国际互认进程。10多年来,中国海关AEO制度历经数次修订完善,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标志着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制度已从最初单一的制度规定,发展形成了将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与世界海关组织(WCO)的AEO制度有机结合,将原海关与原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制度进行深度融合,独具中国特色的新海关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世界海关组织(WCO)2021版全球供应链安全标准框架简介
目前全世界通行的供应链安全标准框架,主要是指世界海关组织(WCO)于2005年6月在布鲁塞尔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SAFE Framework of Standards to Secure and Facilitate Global Trade,简称SAFE Framework),(以下简称WCO世界海关组织《标准框架》)]旨在建立一种联结各国海关、企业及政府机构三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促进全球供应链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实现“便利”和“监管”的平衡。2021年,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供应链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为进一步协助成员和利益相关方,世界海关组织对世界海关组织《标准框架》再次进行了更新。
2021版世界海关组织《标准框架》内容简介
2021版世界海关组织《标准框架》加强了海关与政府间的合作措施,推广智能设备,增加了关税方面互认的基准条款,完善了航空货物安全数据集,并制定了《AEO实施和认证指南》。主要包括五要素、三支柱、互认及益处等七大内容,及五个附件。
五要素
第一,统一进口、出口和中转货物提交的电子信息。第二,采用协调一致的风险管理方法来应对安全方面的威胁。第三,提倡出口国海关对高风险的出口货物和/或运输工具使用非侵入式检测设备查验,如大型X光机和放射性物质探测仪。第四,为满足最基本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第五,加强成员海关与不同监管领域的其他政府部门密切合作,确保货物安全。
三支柱
支柱一,海关与海关的合作。各国海关根据统一的国际标准合作,保障国际贸易供应链免受恐怖主义、跨境犯罪或其他风险因素影响。支柱二,海关与商界(business)的伙伴关系。这里的商业伙伴是指通过各国海关认证授权的获得AEO资质的企业。支柱三,海关与其他政府机构和政府部门间的合作。避免重复规定和查验,简化流程,帮助政府部门快速有效应对供应链安全方面的挑战。
互认
“互认”(mutual recognition)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指某一海关作出的行动、决定或经其批准的授权被另一个海关认可并接受。未来全球范围内AEO互认需要一套国际化制度和体系,而标准化的AEO认证方法为其长期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平台。
益处
2021版世界海关组织《标准框架》列出一般优惠及特定优惠两大类130条AEO企业能够享受到的优惠措施,受益范围广,对我国制订AEO通关便利化措施具有借鉴意义。
对我国AEO制度发展模式及规划的启示
AEO制度立法层级有待进一步提升
AEO制度是推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制度,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写入本国法律法规中,中国海关的AEO制度目前仅为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级别(署令和公告),有必要进一步提升AEO制度法律层级,以便更好地推广和执行AEO制度。
AEO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够广泛
世界海关组织《标准框架》的AEO范围涵盖供应链的所有参与方,包括制造商、进出口商、报关行、承运人、集运商、中间人、港口、机场、码头经营者、仓库、分销商等。我国AEO适用对象为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物流企业等,未涵盖供应链所有参与者。
管理模式有待进一步拓展创新
从上述世界主要经济体推行的AEO制度的实践经验来看,其管理思路主要是基于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而发展起来的。例如澳大利亚1990年建立“企业伙伴计划”,参与方包括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统计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及企业,企业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与海关建立伙伴关系,通关时只需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其他信息定期申报即可,类似我国的“两步申报”,大大缩短了企业通关时间。这样的管理模式以AEO制度为抓手,一方面视企业为伙伴,与企业真诚合作,建立伙伴关系,提升企业积极性、主动性及参与度,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到真正的风险点上,不断完善AEO制度安全风险要素内核,深度融合涉及动物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危化监管等安全风险要素,对海关进一步完善并建立新型信用管理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
世界主要经济体AEO制度开展情况
美国
美国海关自“9·11”恐怖袭击事件后,于2002年联合美国福特汽车公司、通用公司等7家大型公司发起了“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C-TPAT),参与者包括进口商、生产商、运输物流企业、报关员、仓库和港口终端运营者,确保通过海、陆、空方式运进美国的货物的供应链安全。
欧盟
欧盟于2008年起组织成员国参与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AEO认证体系。任何在欧盟境内从事国际供应链运作且与海关相关的经营者,只要符合相关标准,皆可获得欧盟成员国授予的AEO资格。其设计的“企业守法分析模型(Compact Model) ”风险分析方法,实现对AEO风险的监控,整体效能增强。
澳大利亚
2016年澳大利亚修订海关法实施细则,建立“澳大利亚可信任贸易商方案”(Australian Trusted Trader Programme,简称ATT),该方案基于自愿原则面向贸易商开放,经澳大利亚边境管理局(ABF)审核拥有安全供应链和良好合规贸易记录的企业可获得认可,并得到ATT提供的一系列贸易便利化措施,可视为澳大利亚的“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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