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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ISDGP对审单标准的补充与澄清
作者:徐进亮 皮红琳
文 / 徐进亮 皮红琳
所谓“见索即付保函”就是担保人替债务人(申请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开出的凭规定单据赔款的承诺书,具有担保人承担第一性赔款责任、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此广泛应用于进出口、招投标、国际工程承包、融资借贷等涉外领域。
按照目前正在生效的国际商会《2010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第2条的规定,所谓“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是指“所提交的单据及其内容首先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其次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一致的URDG758有关内容相符,最后在保函及URDG758均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相符”。
但是在URDG758自2010年7月生效以来长逾十年的时间里,国际商会并未制定“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由此造成一定程度的“无章可循”。为此,历经三年广泛征求国际银行界意见,国际商会终于于2021年颁布了URDG758的配套文件《关于URDG758下的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ISDGP通过确定和记录与URDG758相关的规则及其后的最佳实务对URDG758进行了包括审单标准在内的诸多补充。
2021年版ISDGP对确定“相符交单”标准的补充
URDG758在第19条“审单”b款中规定:“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该项单据中的其他内容、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保函中的内容等同一致,但不得与之相矛盾”。可见,URDG758仅要求“单据不得矛盾”,从而体现了审单标准宽松化的倾向。
【案例分析】
见索即付保函担保一销售合同项下货物的发运。保函规定凭首次索赔要求书及验货人签发的说明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付款。随后受益人要求索赔时,提交的索赔要求书所引用的销售合同号与保函规定的相同,但验货人证明却引用了不同的销售合同号。请问此时担保人可否拒付?
分析:
由于单据之间矛盾,除非申请人同意付款,否则担保人必须拒付。但即使申请人同意付款,担保人仍可拒付。
就上述案例,2021年版ISDGP明确澄清:“打字错误”如未实质性地改变交单中使用词语的含义,则不会致使该交单不相符。例如,一份显示“f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而不是“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最终验收证书)”的声明,不应仅因缺少“i”而被拒绝。然而,并非所有打字错误产生的不一致都是非实质性的。例如,当保函要求单据显示合同号时,则所要求的单据上应显示保函所列明的合同号。
【案例分析】
受益人在一见索即付保函下提交的提单副本上显示的运输船只的名称是“m.v.IS V.P333”,而商业发票和重量证明中显示的装运船只名称是“m.v.IS”,“V. P333”属于表示航程的信息。请问:担保行能否以单据中运输船只的名称不一致而拒付?
分析:
在提单上加载航程号是一些船运公司的特别做法。航程号并不改变船名,在商业发票和重量证明中只显示了装运船只名称,是与提单副本相一致的。因此,缺少航程信息并不构成不符点。
2021年版ISDGP就URDG758 上述有关“单据不得矛盾”规定的进一步补充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
1. URDG758第2条中“相符交单”的定义并不要求审核单据时字面相符。如果交单中使用的措词从表面上看传达了保函所要求的相同含义,则交单与保函条款之间的明显不同并不会自动使该交单成为不相符交单。
2. 如果保函要求交单包含特定条款,并通过在引号之间引用这些条款或援引随附表格的方式,则交单中的条款必须复制保函中要求的条款。在引号之间或随附表格中所含的任何空格中,受益人为填写目的地而添加词语或数字的做法并不导致该交单不相符。
ISDGP就暗示“相符交单”额外要求的澄清
【案例分析】
为便于识别保函,一见索即付保函中提及了基础合同的日期及编号,并在索赔部分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一份声明中指出:“对于某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交货,申请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而受益人在此期间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 在申请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后,受益人向担保行提交了与保函中上述引号之间的条款相符,但未引用合同日期及其编号的声明。请问,担保人是否可以将受益人提交的上述声明视为不相符单据而予以拒绝付款?
分析:2021年版ISDGP就此明确澄清:担保人不得在保函条款中暗示对该条款之外的交单相符要求。据此,担保人不得将该声明视为不相符单据而予以拒绝付款。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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