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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七点变化
作者:刘金辉 周阳 王永峰
文 / 刘金辉 周阳 王永峰
2021年1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88号公告,公布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
与原《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以下简称“原标准”)相比,现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优化:一是适应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海关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国门安全与税收安全,支持、引导外贸新业态发展;二是顺应市场主体诉求,更加突出“抓两头、促中间”,按照“简单管用”原则优化认证项目,推动进出口企业更好对标提升;三是适度调整企业守法规范标准,给予企业合理的容错空间,更好体现“审慎适度”原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