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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有哪些通用标准
作者:曹娟
文 / 曹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海关从事进口食品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应知悉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国家标准,确保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本文将简要介绍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现行有效的11项通用国家标准。
食品标签、标识相关通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该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该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该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含营养标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该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标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识参照该标准使用,不适用于为食品添加剂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储运包装标签的标识。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相关通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 A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该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类)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醋酸等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规定了氯丙嗪等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该标准适用于与最大残留限量相关的动物性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2,4-滴丁酸等564种农药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已于2021年9月3日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该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杆菌)等指标及其限量要求和检验方法,不适用于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该标准已于2021年11月22日实施。
其他相关食品安全通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该标准规定了食品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以及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该标准适用于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单位:广州海关所属佛山海关驻禅城办事处)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Tips:
由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会不定期进行修订,因此企业务必要使用最新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判定,避免因使用已作废的国家标准而导致误判。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