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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过错在涉检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作者:樊东波 吴蓉蓉
文 / 樊东波 吴蓉蓉
如何对涉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调查取证,一直是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将介绍主观过错在涉检行政处罚中的适用问题。
主观过错的定位
主观过错是否为行政违法责任构成要件,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和行政处罚实践中一直是颇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处罚构成要件也应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已经存在;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者过失。所谓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违法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违法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所谓过失,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违法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态。主观要件中的“故意”和“过失”为并列关系,也就是说,虽然行为人不存在明知自己违反法定义务而有意违反的情形,但只要存在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违反法定义务而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以至违反法定义务的过失,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就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