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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新政知多少
作者:周亚菡 顾和悦 李丽
文 / 周亚菡 顾和悦 李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发布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及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原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452号、第2203号同时废止。
进出口农药适应范围
资质条件
进出口的农药首先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的质量负责,出口农药单位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