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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世界公认难题
世界贸易多元化发展,科技进步促使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交易层出不穷。在中国海关的估价实践中,一些科创企业反映,作为进口货物的买方,其向境外卖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境外卖方会安排其代缴在我国的预提所得税,那么预提所得税是否应纳入海关完税价格?
由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其估价是世界公认的系统性难题。这一难题不仅令企业头疼,也给各国和地区的海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世界海关组织虽然此前已对特许权使用费出台了17份估价指导文件,但尚无一份文件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问题,若该问题长期不研究解决,将对企业的税负可预期性、可确定性和合规成本带来一定影响。
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相关科创企业在国际上进行商业博弈,海关在制度设计层面应该给予企业政策上的明确性。中国海关人决定直面这个难题。
担纲“破题”牵头人的就是林倩余。在海关总署的指导下,她立刻召集深圳海关估价技术国际交流工作室,着手对深圳海关关区内科创企业进行调研摸底,通过开展特许权使用费各明细项目及缴税情况调查,掌握了科创企业在中国特许权使用费合规申报及在海外遭遇的特许权使用费纳税争议情况。经过无数个通宵达旦的论证,结合权利主体迫切需求,工作室成员整理了一份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国内所得税现状及问题的调研报告。由此,向世界海关组织提交相关议题的可行性初步得到论证。
之后,林倩余组织估价“国际组”结合各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实践经验进行分析研究,大家一致认为:向世界海关组织估价技术委员会提交一份估价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这一提议很快得到了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的认可。
案例起草工作的重任再一次落在了深圳海关估价技术国际交流工作室肩上。工作室成员结合日常估价工作案例的大量经验,对世界海关组织已通过的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17份咨询性意见进行了细致研究,充分掌握了“咨询性意见”的基本结构和英语表达方式。他们结合前期调研摸底阶段掌握的情况,撰写了中国“关于买方代缴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预提所得税”案例的英文初稿。其后,文稿经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案例草案,于2018年5月由中国海关向世界海关组织估价技术委员会第46次会议进行提交。
作为参会主要答辩人,林倩余在第46次会议上对提交的该案例草案作了简要介绍,并强调了该议题与WCO此前出台的“咨询性意见4.16”存在巨大差异。“咨询性意见4.16”针对的是买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总额包含了代扣代缴的国内税问题;而中国提交的该案例关注的是买方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净额之外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是否应税问题。
林倩余话音一落,就立刻引起了各国海关参会代表的热切关注。代表们认为中国案例内容清晰、论据充分,具有讨论的价值和指导意义,委员会一致同意将该案例作为正式技术性议题纳入讨论。
预提所得税是国际通行做法,买方代表卖方缴纳也属商业惯例。一般情况下,受管辖范围所限,海关对于关税及代扣代缴增值税等以外的税种知之甚少。在纳入正式议题后,为了更好地了解预提所得税的性质、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计税税基和计征方式等概念,更好地支撑本案例的逻辑性和准确性,林倩余带领深圳海关估价技术国际交流工作室先后多次赴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开展实地调研,在调研中积累了大量关于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知识,撰写了多份调研报告,这些报告为后期的答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WTO海关估价协定》,完税价格不得包括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关税和国内税。这一规定使得各国海关、企业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预提所得税是否应税问题产生了不同估价观点。在世界海关组织估价技术委员会第49次会议上,林倩余深入浅出、耐心细致地向各参会代表介绍了该案例中所涉及的专业概念,在估价技术委员会讨论技术性议题上首创使用动画演示、表格等多种形式进行答辩陈述,积极斡旋,既有妥协让步也据理力争。最终,中国关于“‘买方代缴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预提所得税’将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计入完税价格”的主张在此次会议获得了绝大多数参会代表的广泛认同。会上,鉴于已取得的共识,时任世界海关组织估价技术委员会主席、荷兰海关J.BIRKHOFF先生宣布,中国提交的该议题将进入估价指导文件“咨询性意见草案”拟写阶段。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5月,估价技术委员会第50次会议与51次会议合并在线上召开。在此次会上,参会领队林倩余发言,用具体案例的方式详细阐述了“咨询性意见4.16”和本咨询性意见草案的区别,随即获得了多数参会代表的认可。在随后的估价技术委员会第52次会议上,经过中国代表们锲而不舍的努力,中国案例获得通过!
延伸阅读二:《WCO海关估价纲要》
《WCO海关估价纲要》由世界海关组织颁布,目的是记录并对外提供由WCO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根据《WTO估价协定》所发布的信息和建议,包括咨询性意见、评论、解释性说明、案例研究、研究。需要指出的是,《WCO海关估价纲要》对各成员并不具有约束性,地位并不等同于国际法。此前中国海关提交并获通过的两个“中国方案”——“案例研究14.2”和“咨询性意见4.18”已收录其中。
延伸阅读三:一分钟读懂WCO“咨询性意见4.18”
预提所得税是国际通行做法,买方代表卖方缴纳也属商业惯例。WCO“咨询性意见4.18”规定了在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情形下,由买方代缴的预提所得税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应一并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举个例子:
进口国A公司向出口国B公司进口一批价格10000元的集成电路,根据双方签订的许可协议,A公司要向B公司支付集成电路所含专利技术的特许权使用费1000元,同时还需要代B公司向进口国税务机关支付预提所得税(税率10%)。根据A国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
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净额÷(1-所得税税率)×所得税税率
通过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税应纳税额=
1000元÷(1-10%)×10%≈111.11元。
根据WCO“咨询性意见4.18”,A公司按照许可协议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集成电路有关,构成销售要件,应计入进口集成电路的完税价格。因此,货价、特许权使用费和预提所得税相加,即这批进口集成电路的完税价格为:
10000+1000+111.11=11111.11元。
延伸阅读四:“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之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
深入参与世界海关组织(WCO)、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合组织(APEC)、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等国际组织事务并发挥建设性作用,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改革领域相关工作,深入研究有关国家(地区)自由区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等,推动多边框架下涉及海关议题的谈判磋商,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提升运用规则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能力。深度参与制定贸易便利与安全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在华举办全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大会等有影响力的国际会议。积极竞选(聘)国际组织重要职务,资助和承办国际海关能力建设项目,培养和扩大海关国际“朋友圈”。深度参与防范核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贩运国际合作。积极参加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主动参与碳边境调节机制相关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