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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通关指南
作者:大连海关 吴琼
文 / 大连海关 吴琼
业务简介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210),又称保税备货模式或保税仓发货模式,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的一种(另有直购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610)。在该模式下,电商企业将海外进口商品以批量报关方式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仓,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付款,商品以快递包裹的形式直接从保税仓配送到消费者手中。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需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企业备案和资质要求
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应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
通关业务流程
一是开设账册。海关对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实行账册管理,以仓储企业为单元,开设海关网购保税进口专用电子账册。
二是税收担保。在海关备案的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等,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三是保税备货。企业以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申报进境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批量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仓。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四是清单申报。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商品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三单”比对验核通过后,企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五是包裹出区。企业对放行后的《申报清单》汇总生成核注清单及核放单,办理出区手续,将包裹派送出区寄递给消费者。包裹实货出区后,电子账册上的商品数量相应核减。
税收政策
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有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按一般贸易管理。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作者单位:大连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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