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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出口欧盟注意事项
作者:宁波海关 王洲彦 朱堂明 吴蓉蓉
文 / 宁波海关 王洲彦 朱堂明 吴蓉蓉
蜂蜜出口欧盟应满足哪些条件?
养蜂基地备案和蜂蜜生产企业备案。所有出口蜂蜜原料应来自经海关备案的养殖场,蜂蜜生产企业将来自备案养殖场的蜂蜜原料加工后,可通过自有实验室或第三方实验室,按照欧盟法规、标准要求,开展农兽残、理化指标等检测,控制产品质量。蜂蜜从蜂场养殖到进入欧盟市场需要经过备案、商业洽谈、原产地证办理、报关、订舱、提单确认、货物投保、货物出运、装船电通知、到货检测、交单结算等流程。就报关来说,目前海关实施全程无纸化报关,生产企业报关时无须提供纸质资料,只需将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进行上传申报即可,所需资料包括合同、发票、厂检单等。产地海关对企业申报的货物实施审单、查验、抽样送检等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相应检验证书。如检验检疫合格,企业货物便可通关出运。欧盟理事会指令2001/110/EC对蜂蜜的定义、名称和成分标准等进行了规范,如蜂蜜标签需标注品名、净重、原产国、生产或销售企业名称及地址;蜂蜜不得添加任何食品成分、外来有机或无机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蜂蜜不得发酵、不得人工改变酸度,加热不能破坏天然酶,简而言之,蜂蜜是蜜蜂酿制的纯天然甜物质。此外,出口欧盟的蜂蜜还需满足一些强制性理化指标,例如,还原糖≥60%,蔗糖≤5%,水分≤20%,非水溶性物质含量≤0.1%,导电率≤0.8ms/cm,游离酸≤50mg/kg,淀粉酶值≥8,HMF≤40mg/kg等。
针对蜂蜜成品,欧盟(EC)470/2009条例和2377/90/EEC条例附件将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理活性物质分为四类,Ⅰ类物质为已经设定最大残留限量(MRL)的物质,Ⅱ类物质为无须设立最大残留限量的物质,Ⅲ类物质为暂时设定了最大残留限量的物质,Ⅳ类物质为禁用物质。涉及蜂蜜的Ⅰ类和Ⅲ类设定有最大残留限量的物质主要涉及磺胺类物质、链霉素(包括双氢链霉素)、红霉素及泰乐菌素、林可霉素、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双甲脒、蝇毒磷;Ⅱ类物质主要有氟氯苯氰菊酯、草酸;Ⅳ类禁用物质主要有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硝基咪唑类等。针对蜂蜜原料,欧盟理事会指令96/23/EC规定,最初加工动物源性初级产品的相关企业须开展自检,以保证所销售产品不得含有超最高限量或禁用药物、化合物。监控分为A组药物(禁用或严密监控):具有促进蛋白质组成代谢作用的化合物和B组化合物(严密监控)。蜂蜜主要涉及A6、B1、B2和B3组药物或化合物,具体可参考欧盟2377/90/EEC条例附件。欧盟(EC)2004/853法规对蜂蜜外包装标签进行了规定,如标签须在蜂蜜离厂前加贴,且保证可追溯性;标签应清晰、易读、易理解、不易磨灭;标签须显示生产厂家所在国家的名称(可全称,也可为符合ISO 标准的二字代码);标签须有工厂注册号;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灵活标注。欧盟法规、指令不断更新,为确保输欧蜂蜜持续符合欧盟相关要求,蜂蜜出口企业或出口商应重点关注以下网站:查询欧盟对蜂蜜的最新农残限量要求(http://ec.europa.eu/food/plant/index_en.htm);查询欧盟是否对蜂蜜实施通报(RASFF通报)(http://ec.europa.eu/food/plant/index_en.htm)。此外,查询欧盟通报信息,企业还可登录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cacs.mofcom.gov.cn/)。海关对出口蜂蜜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管理方式。检验检疫内容主要包括蜂蜜的数量、重量、品质、规格、包装、标签及高风险项目监测等。产地海关根据系统指令,对企业申报的出境蜂蜜实施现场检查、监督抽检,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离境口岸海关进行查验,经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未经产地海关检验的出口蜂蜜不予放行。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结果的通关有效期为60天。出口蜂蜜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出口蜂蜜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准予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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