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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AEO制度解析
作者:海研AEO课题组
文 / 海研AEO课题组
2022年2月4日,中国与俄罗斯双方海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的安排》。俄罗斯是欧亚经济联盟的重要成员,中俄AEO互认将进一步发挥辐射与带动效应,助力提升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的经贸合作水平。自2012年起,俄罗斯AEO制度开始执行。目前,俄罗斯AEO企业中70%以上为制造业企业。
关于AEO企业的相关规定
俄罗斯AEO的制度来源主要包括《俄罗斯联邦海关管理法》及《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以下简称《海关法典》)等。其中,《海关法典》于2018年1月1日生效,2010年7月开始施行的《关税同盟海关法典》正式废止。该法典在欧亚经济联盟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吸收了国际先进海关管理经验,对海关职能、海关制度、海关税费、海关监管、海关作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法典旨在提升包括俄罗斯在内的欧亚经济联盟5个成员国海关管理水平,最终促进贸易便利化。
根据《海关法典》第432条规定,俄罗斯AEO资质证书分为三种,各自的授予条件和所享有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有所不同。根据《海关法典》第430条第3款规定,AEO企业自被授予资质之日起,将被纳入低风险贸易伙伴序列。对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只要法人存在影响经营的诉讼,都将无法获得AEO资质。
AEO企业管理措施
针对I类AEO资质
根据《海关法典》第433条第1款第2项,授予AEO资质并颁发I类证书的条件之一是有能力提供相当于100万欧元税款的担保金。另一显著特征是,如果企业一直参与海关活动,则担保金额会逐渐减少(从100万欧元减少至15万欧元)。如果自法人实体被列入AEO名单之日起2年内未被暂停资质,则从第3年开始,为履行义务应提供至少70万欧元的金额;如果4年内未暂停资质,则从第5年义务开始,提供至少相当于50万欧元的担保。前述规定的金额,按年度递减,直到递减至15万欧元。
根据《海关法典》第437条第2款,对于I类证书,海关将适用与AEO资质对应的海关简化手续:
1.享有与货物到达联盟关税区、货物离开联盟关税区、报关和货物放行有关的海关业务优先办理权。
2.优先进行海关查验。
3.作为海关认证的AEO企业,有权在车辆或其部件的货舱上放置AEO标志便于海关识别。
4.优先参与海关开展的旨在减少时间和优化海关操作程序的试点项目;与承运人、卸货、重装(转运)和其他货物操作有关的海关管制货物出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关税领土,除海关有特别要求外,AEO企业可以在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去除封志。
针对II类AEO资质
根据《海关法典》第433条第7款,授予AEO资质并颁发II类证书的条件之一是符合金融稳定标准。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7年9月15日第65号文件规定了“关于批准申请列入AEO名单的法人实体的金融稳定性的程序”。
针对III类AEO资质
根据《海关法典》规定,只要是AEO资质存续满两年,且不存在中止的情形,持有I类或II类证书的AEO企业可以签发III类证书,需符合金融稳定标准。将法人实体纳入AEO并颁发第III类证书的条件:根据规定,将法人(申请人)列入授权经济经营者名单的条件是该法人作为海关代表、仓储商等至少3年,且一直参与海关活动。III类AEO资质申请还包括以下材料:
1.除了参加海关活动,每年至少提交20份货物申报单或欧亚经济联盟内海关边境的总价值75万欧元的通关货物证明,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批准的卢布汇率,以此作为申请列入AEO名单的凭证;
2.参与海关活动的AEO申请人每年报关单不少于300件,或者每年报关单中申报的货物总价值不少于100万欧元的金额;
3.作为临时存储仓库、海关仓库的所有者在海关事务领域开展活动,每年货物通关总价值不少于800万欧元,具体数额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制定,自授权海关登记申请列入AEO名单之日起生效。
AEO认证程序
为获得第I类和第II类证书,AEO申请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认证申请,这是其被列入AEO名单的前提条件。根据《海关法典》规定:
1. 申请列入AEO名单的企业,应附有电子文件确认其申报的信息。
2. 被授权的海关自法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该决定以电子文本形式通过网络向申请人发出。
3.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文件的,海关将不予受理。
4. 在初步批准法人的申请后,授权海关机构应根据《海关法典》第333条第16款第3项的规定对法人进行认证检查。
5. AEO企业的资质认证由授权海关执行,经认证后该企业将被纳入AEO名单;如果不符合认证条件,海关将不批准申请企业纳入AEO名单。
6. 要求AEO企业提供担保和履行义务的文件应在海关发出批准AEO认证通知的2个月内完成。如果超出前述日期,以及有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海关有权拒绝AEO企业履行担保职责。
海关一经作出决定,将在企业上交担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AEO企业名单。
AEO企业的义务
将相关信息告知海关
列入AEO名单的法人(包括合并/分立后的合法继承人)应将以下信息主动告知海关:
1. 法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2. AEO企业经营场所的组成,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开放区域等。
3. 法人的股东名录,特别是持有AEO企业股份10%或以上的个人,创始人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会计师。
4.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将公司变更信息以电子申报形式通知授权海关。变更AEO企业信息的申请,应自相关事件发生之日起或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14个自然日内向授权海关提出。
如需海关核查申报资料,经授权的海关应作出执行决定。
信息交换
AEO企业与海关之间的信息交换范围,以及数据的组成互动范围,由经授权的海关与AEO企业之间签订的互动协议确定。协议的标准由俄罗斯联邦执行机构确定。
AEO资质的有效期和有效性判定
AEO资质的有效期
AEO企业可以自授权海关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获得授权经营者的证书续期:
1.如果证书的有效性基于《海关法典》规定应当中止,则在作为依据的理由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AEO资质;
2.如果证书的有效性因《海关法典》暂停,则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AEO企业的资质;
3.如果以《海关法典》规定的理由暂停证书的有效性,在作为其有效性依据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AEO企业证明。
海关对AEO资质有效性的判定情形
如果根据《海关法典》规定的理由确定申请证书的有效性,需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法院判决或其他授权机构(官员)免除刑事或行政责任的生效决定作出之日;
2.法院或其他授权机构(官员)关于终止刑事案件或行政违法案件的生效决定作出之日;
3.执行法院或其他授权机构(官员)关于将法人实体提交行政诉讼的决定作出之日。
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更新授权经营者证书有效期的决定,应不迟于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送达AEO企业。
(执笔人: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刘萃波、詹金良)
注:以上内容主要编译自《俄罗斯联邦海关管理法》《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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