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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防范外来物种传入
作者:孙双艳 李建军 周明华
文 / 孙双艳 李建军 周明华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来入侵物种扩散途径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多数外来入侵物种可在我国找到适宜生存环境,一旦定殖,很难彻底根除,将严重影响入侵地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
为切实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2022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签发2022年第4号令,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外来入侵物种
《办法》中提到了外来物种和外来入侵物种等术语,不同国际组织对这些术语有不同解释。《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是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考虑的是所有生物;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是国际植物健康协定,侧重植物保护,因此CBD给出这些术语的范围更广泛。
外来物种
CBD中“外来物种”是指在其过去或现在自然分布区之外引入的物种、亚种或低等级分类单位,包括此类物种可能成活及随后繁殖的任何器官、配子、种子、卵或繁殖体。
IPPC中“外来物种”是指通过人类媒介进入该地区的非本地生物体的任何生命阶段的单个物种、种群或可存活的器官。
该《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外来入侵物种
CBD中“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一个外来物种的建立和扩散威胁到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对经济或环境造成危害。
IPPC中“外来入侵物种”是指其定殖或扩散伤害植物或者通过风险分析表明潜在伤害植物的外来物种。
该《办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有害生物”与“检疫性有害生物”
“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植物检疫领域中的术语。
IPPC中“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根据CBD的定义,绝大多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可以被归为外来入侵物种的范畴。
外来入侵物种相关名录
《办法》第六条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目前,《办法》所指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还未发布。
2003年以来,原环保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制定并先后发布了4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前三批为《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四批更名为《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名单》。2012年,原农业部发布了《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除了上述两类专门针对外来物种管理的名录,海关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等禁限名录也对防控外来物种入侵起到一定作用。
《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从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等方面作出规定,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面提升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水平。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治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防控工作。加强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鼓励引导公众依法参与防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办法》中涉及海关工作的内容如下:
《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海关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渠道外来入侵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管”,对海关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办法》第十二条专门针对海关负责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除上述专门针对海关职责的条款外,《办法》中还有多条涉及海关工作。如海关需参加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第四条),参与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六条),参加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第七条),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订口岸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八条);需根据职责分工,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第十条);需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动态跟踪和风险评估(第十四条),组织开展口岸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第十五条)和监测(第十六条),收集汇总口岸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第十七条),对其发生、扩散趋势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危害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开展防控(第十八条)。
海关应该怎么做
在《办法》出台以前,海关成立了外来物种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重点工作,将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作为“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内容,分期逐项贯彻落实。出台防范外来物种的防控措施,组织开展主要口岸外来物种普查,加强境外动植物疫情和外来入侵物种信息搜集,对旅客行李、寄递物、跨境电商等非贸渠道实施精准布控。结合“国门绿盾”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贸渠道非法引入外来物种的行为,对查获的外来物种依法依规处置。
《办法》出台以后,海关进一步建立健全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通过源头预防、监测预警等环节,继续在严防外来生物物种通过口岸入侵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源头预防
一是规范引种管理。对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外来物种的,完善和规范引种程序,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办理检疫审批。对首次引进的,要求引进单位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经评估有入侵风险的,不予许可。二是强化口岸防控。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工作的通知》《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实施口岸查验,加大对邮件、快件、旅客行李物品、跨境电商以及边民互市等非贸途径的物品查验力度,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查获的外来入侵物种,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海关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移交相关部门等措施,依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减少传播和扩散风险。
监测和预警
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布设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工作。各地海关应根据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加强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门生物安全监测方案(动物检疫部分)》《国门生物安全监测方案(植物检疫部分)》等文件要求,持续开展外来物种监测工作,将收集汇总的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监测信息共享。根据职责分工,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评估危害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开展防控。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济南海关 、南京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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