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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新规释放了哪些红利
作者:徐浩然 宋芳
文 / 徐浩然 宋芳
2022年6月30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54号公告”),对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以下简称“161号公告”)同时废止。此次,54号公告在161号公告的基础上给予了主动披露企业更大的政策红利。本文将对主动披露的具体规定、新政内容、企业利好等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什么是主动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除了54号公告以外,还有哪些与主动披露红利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23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海关对未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滞纳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54号公告与161号公告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不予处罚情形的时间期限、漏缴少缴税款的相关额度。
54号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54号公告调整了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适用条件:将不予行政处罚的期限,由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调整为“六个月内”,同时取消了“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相关表述;对于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情形,将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的额度由“10%以下”调整为“30%以下”,将漏缴、少缴税款由“人民币50万元以下”调整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二是明确进出口企业、单位可申请减免滞纳金。
54号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54号公告还进一步明确了进行主动披露企业关于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的权利。
三是调整了行政处罚不列入信用记录的适用标准。
54号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54号公告将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罚款额度由“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警告或100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明确了不可适用“主动披露”的行为。
54号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是扩大了主动披露受理海关范围。
54号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主动披露受理海关由“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调整为“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扩大了主动披露受理海关范围。
六是明确了公告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54号公告明确规定了有效期,即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2023年12月31日失效,具有时效性。
主动披露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一是企业递交主动披露报告。
企业可通过纸质或“互联网+海关”方式,向海关递交主动披露报告及随附资料。
纸质方式:企业应填写《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相应材料,一并递交海关。
“互联网+海关”方式:打开海关总署网站,点击“互联网+海关”选项,在“常用事项”项下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中点击“企业稽核查”按钮,并用法人卡登录。若未签署《企业稽核查业务网上办理同意书》,应先签署。
选择“稽核查事项录入”,点击“申请项目”,并选择“3-提交主动披露报告”。在“申请海关”栏录入关区代码,选择主动披露报告递交海关。根据规定,企业应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递交主动披露报告。
依次通过“主动披露报告”“附件材料清单”项下点击“新增”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申请。注意按要求调整所上传资料的大小及格式。
二是海关签收主动披露报告。
海关在接收主动披露报告及随附资料后,向企业送达《主动披露报告签收单》或通过“互联网+海关”向企业端发送电子回执。
三是海关对主动披露事项核实并进行后续处置。
海关对企业主动披露核实,同时可以要求企业补充能够证明主动披露事项的有关账簿、单证等材料。必要时,海关可以启动稽查作业程序,开展稽查核实。核实后,海关根据相关情况作出追补征税款、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操作。
(作者单位:太原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