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一保多用:海关税款担保新模式
作者:李睿 徐焱钵
文 / 李睿 徐焱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海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明确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已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了海关为了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海关总署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了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本文将对此项税款担保改革的适用范围、适用企业、申办流程等进行介绍。
海关税款担保改革释放的红利一是担保一保多用、全国通用。与传统“一事一担保”的担保模式相比,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施后,一份担保即可整合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征税要素三类海关税款担保,以及暂时进出境、修理物品、租赁货物三项特定业务担保,并实现保函、保单列明申报地海关的共用。二是备案线上办理,便利高效。目前,海关系统已成功对接担保机构的电子数据,实现了担保备案、变更等业务的电子化作业,效率得到大幅提高。三是额度自动核扣、循环适用。企业在使用担保通关时,担保额度自动核扣,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进一步提升了通关效率。企业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自动恢复,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可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适用业务范围及企业汇总征税担保,指为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向海关提供的担保;纳税期限担保,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担保;征税要素担保,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担保;特定海关业务担保,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特定海关业务担保。除失信企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凭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以企业为单元的海关税款担保业务。办理流程一是获取保函、保单。企业应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取保函或保单。保函受益人或保单被保险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和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二是海关备案。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根据金融机构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或验核企业提交的保函、保单正本,为企业在海关业务系统备案担保信息,系统生成担保备案编号。已联网金融机构向海关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海关不再验核正本;未联网金融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保函、保单正本。三是通关。企业选择办理汇总征税或纳税期限担保通关的,应在报关单申报界面选取担保备案编号;选择办理征税要素担保通关的,应通过“单一窗口”中的“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提交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海关核批同意后再选取担保备案编号或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保证金。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或海关核注保证金后,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