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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补税实例
作者:吕霞
文 / 吕霞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可能影响成交价格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案例简介福建省A公司(买方)由国内某公司与韩国B公司(卖方)合资成立,从事金属复合材料、金属装饰材料、新型复合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其中B公司股权占比40%。A公司以一般贸易征税方式向B公司购进一套旧复合材料生产线设备,整套设备申报价格为CIF人民币1500万元,该合同项下分3批进口,存在较大税收风险。本案买方与卖方存在特殊关系并影响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造成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明显偏低。海关根据《审价办法》规定,结合实地核实发现的交易事实,确定贸易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海关最终参照《进口旧机电产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依法采用合理估价方法对该公司进口设备进行估价,补征税款65.3万元。案例分析在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A公司未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或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相近。因A公司无法提供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价格及与该进口货物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根据《审价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关排除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及计算价格估价方法,采用合理方法进行估价。海关依据掌握的客观可量化数据,参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采用价值鉴定法,参考相关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结论,并在合理审查的基础上实施合理估价。最后,经磋商调整整套设备进口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673.9万元,补征税款65.3万元。案例启示一方面是政策宣传须到位。在本案中,A公司起初表示自身在进口申报环节并无任何作假与隐瞒行为,其申报价格就是实际成交价格。经海关耐心宣讲《审价办法》具体内容,讲解实际成交价格、申报价格与海关完税价格间相互关联又不完全等同的关系,尤其向其重点解释买卖双方特殊关系对成交价格的影响,最终,A公司对海关审价制度有了清晰的理解,意识到特殊关系对该次申报价格的影响,并接受海关对该设备进行的重新估价及补税处理。另一方面是注重程序正确性。在本案中,海关在重新确定完税价格的过程中认真履行了价格质疑、磋商、依法估价的必经程序。通过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与磋商,提取了客观可量化数据,并在合理审查的基础上实施了合理估价,得到了企业的理解、认同与配合。(作者单位:福州海关)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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