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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刻胶安全进口提示
作者:陈俊彬 耿哲
文 / 陈俊彬 耿哲
光刻胶(Photoresist)又称光致抗蚀剂,是指通过紫外光、电子束、离子束、X射线等照射或辐射,溶解度发生变化的耐蚀剂刻薄膜材料,由感光树脂、增感剂和溶剂三种主要成分组成。光刻胶透过光线,其化学特性会发生变化,因此,把光刻胶涂敷在硅基片上,经过曝光、显影、刻蚀等工艺,可以将设计好的图形复刻到硅基片上。目前,光刻胶已成为光电信息产业中图形复刻加工技术的关键性材料,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
危险化学品归类光刻胶具有易燃性,归入闭杯闪点小于60℃的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条目2828列明的危险化学品(详见表1)。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危险货物归类在对光刻胶进行易燃危险性检验时,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法规要求,结合产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指标,适当选择闪点项目、初沸点项目、持续燃烧性能等其中1~3个项目进行试验。大部分光刻胶的闪点高于23℃但不超过35℃或超过35℃但不超过60℃,同时在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肯定结果的,适用的UN编号为1866和1993(详见表2)。
进口报验资料要求进口光刻胶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进口光刻胶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还应提供下列材料:《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进口检验要求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或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或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包装要求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或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包装型式和单件重量要求包括:可用于光刻胶运输的单容器有桶(装载量不超450升)和罐(装载量不超60升)。桶可用的材质包括钢(1A)(数字“1”表示容器的种类桶,字母“A”表示容器材料的种类钢,以下同理)、铝(1B)、除钢和铝以外的其他金属(1N)和塑料(1H);罐 可 用 的 材 质 包 括 钢 ( 3 A ) 、 铝(3B)和塑料(3H)。在组合容器中,内容器用材质为塑料(装载量不超10升)、玻璃(装载量不超30升)和金属(装载量不超40升)。在复合容器中,内贮器可用材质为塑料(装载量不超250升)和玻璃(装载量不超60升)。光刻胶允许使用中型散货箱,包括金属(31A、31B和31N);硬塑料(31H1和31H2);复合(31HZ1)。光刻胶大型容器包装的内容器允许使用玻璃(10升)、塑料(30升)和金属(40升)。有限数量运输要求包括:光刻胶以UN1866或UN1993的Ⅲ类包装类别有限数量运输时,不得超过5升。光刻胶作为危险货物按照有限数量运输时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产 品 包 装 须 采 用 组 合 包 装 的 形式,外包装总重不得超过30千克。内容器如果易碎或易破,则须采用三层包装的方式,外包装总重不得超过20千克。包装要加贴特殊标记,即在运输环节能快速识别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件,TDG等法规均要求在包装件外表面加贴统一标记。运输单证应满足特殊规定,即光刻胶以有限数量运输时,运输单证的危险货物说明应体现“有限数量”或“LTD QTY”标识。例外数量运输要求包括:Ⅲ类包装的光刻胶每件内容器的最大净装载量为30毫升,每件外容器的最大净装载量为1000毫升。危险货物要满足例外数量运输时,其特殊要求包括以下内容:在实际托运时,单个内包装的最大净重上限更低,外包装的最大净重有上限要求。包装须采取内容器、中间容器和外容器相结合的三层组合包装形式,并通过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两项测试。包件应加贴专属标记。对于装有例外数量包件的集合包装,其外表面还应加贴“OVERPACK(高度 ≥ 12毫米)”标记。除了满足常规危险货物托运的填写要求外,例外数量包件的货运单或提货单上还应注明“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和件数。(作者单位:深圳海关)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