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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失信企业适用哪些管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二)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三)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内部控制里的“单证保管”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附件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一、“内部控制标准”(二)“进出口业务控制”4.“单证保管”中规定,(1)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确保归档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2)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留存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3)妥善管理报关专用印章、海关核发的证书、法律文书等单证中。(4)建立企业认证的书面或者电子资料的专门档案。哪些情形下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充申报;(二)货物不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的;(三)原产地证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四)原产地证明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五)自提出核查要求之日起6个月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未提供核查过程中要求提供的信息,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核查反馈结果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明真实性或者货物原产资格的;(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在应税船舶抵港申报纳税时应提供哪些材料?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中规定,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在应税船舶抵港申报纳税时,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同时应当交验如下证明文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船舶吨位证明。应税船舶为拖船或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的,应税船舶负责人还应提供发动机功率(千瓦)等相关材料。纳税义务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海关会怎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义务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使用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海关热线问答集萃 文︱金鸣 程宁 张莉关税及统计61免费货样是否需要向海关报关并缴纳税款?根据《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规定,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是否需要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个人邮寄物品入境,完税价格如何确定?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规定,进境物品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我司因为经营困难,想要申请将企业的部分加工贸易货物办理抵押手续,请问需要向主管海关提交哪些材料申请?根据《关于加工贸易有关事宜的公告》第二中第二款规定,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正式书面申请;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如未按规定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报核手续,海关会依据什么文件进行处理?根据《关于加工贸易有关事宜的公告》第十一中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限内进行报核,对经营企业到期手册未报核的,经海关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延续有效期是多久?根据《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规定,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 。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