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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跨境电商税收起征点及其简易通关制度
作者:丁晔
文 / 丁晔
随着跨境电商业务不断发展,最低税收起征点设置再次步入人们视野。各国对设定免征税款、适用简易通关制度的最低起征点存在不同看法。目前,全球尚未形成统一的最低起征点水平,适用简易通关制度的货值范畴也不等,且多数国家的最低起征点水平离国际商会所推荐的最低200美元,最佳1000美元的最低阈值有差距。
起征点水平应高还是低?
部分国家认为,跨境电商所征关税是税收来源之一,担心提高最低起征点会导致税收流失。欧盟曾有估算,因跨境电商贸易不守法而导致每年增值税流失高达50亿欧元。同时,境内生产商和零售商抱怨海外跨境电商企业因可享受增值税最低起征点免税而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澳大利亚率先于2018年7月取消货物和服务税最低起征点。瑞士、新西兰、欧盟等也相继于2019年1月、10月和2021年7月取消货物和服务税/增值税最低起征点。
但也有部分国家坚持认为提高税收最低起征点水平对中小企业,特别是跨境电商企业有益。免税和简易通关制度有利于降低跨境成本,甚至可减少对报关行的依赖。同时,对参与全球价值链的中小企业尤为重要,因为中间产品在成为最终产品前可能会涉及在多个国家的生产环节。菲律宾于2017年年底将最低起征点从10比索(约合0.2美元)增至10,000比索(约合190美元)。美国于2016年3月将关税最低起征点从200美元提高至800美元,进口货值低于800美元免征关税和免予正式申报手续。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美国提高了最低起征点水平使消费者受益,但却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后果,面临诸如低值包裹激增令海关监管资源捉襟见肘,国内中小企业面临外国生产商的竞争,安全准入风险上升等一系列挑战,国内有声音要求将最低起征点恢复至200美元。与此同时,为应对挑战,美国海关已拟就低于800美元最低起征点的进口低值货物数据传输开展试点。这也进一步明确“免税不等于免予必要数据提供、免除必要海关查验等监管措施”。
对政府、物流运营商、进口商、消费者而言,实施最低起征点有利于降低利益相关方成本,缩短交易时间。但政府有必要权衡征税成本与低值货物实际征税额。成本效益分析不仅应从税收角度(征税成本与税收比对),而且还应将跨境电商降价和提供获取价廉进口商品渠道等经济影响纳入分析范畴。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合理使用,如用于能产生较高税收的领域。此外,从实践看,贸易伙伴国之间的互惠安排也是减少起征点水平差异而引发担忧的可行性途径。以2020年7月1日生效的《美墨加协定》为例,条款中明确了除美国最低起征点仍保持800美元不变外,加拿大将快递渠道关税最低起征点提高至150加元(约117美元),低于起征点实施简易通关制度,销售税起征点调整为40加元(约合31美元);墨西哥将快递渠道关税起征点提升至117美元,低于起征点实施简易通关制度,增值税起征点也调整为50美元。
简易通关制度如何适用
起征点水平以下采取简易通关制度也是贸易便利化举措。
韩国海关独树一帜,不同起征点制度下简易申报制度也不尽相同。快递货物货值按FOB计低于100美元起征点(根据韩美自贸协定,来自美国的快递物品起征点200美元)适用清单申报模式,申报数据项仅需26个;货值超过100美元且低于2000美元,适用简化申报手续,申报数据项57个,若应征税款低于1万韩元(约合8美元)免税;货值高于2000美元,则按一般贸易货物申报,申报数据项69个,若应征税款低于1万韩元(约合8美元)免税。从邮递渠道进口个人自用物品,按CIF计价值低于125美元,进口商业用样品且货值按CIF计不超过250美元,凭CN22/CN23申报免征税款;若货值低于1000美元,适用简化申报手续,申报数据项57项,同样,若应征税款低于1万韩元(约合8美元)免税;货值超过1000美元,除应缴税款若低于1万韩元(约合8美元)免征税款外,按一般贸易手续办理通关,数据项申报69个。跨境电商出口也提供简化申报手续,数据项仅37个。此外,海关提供商品协调制度编码导航查询服务,帮助电商企业正确填写商品税则号列。海关保存国际邮递出口的跨境电商申报数据,制发出口证明,以方便企业贸易贷款和退增值税。同时,允许通过邮政渠道承运的电商货物办理预清关手续。
美国海关针对进口也分非正式入境申报和正式申报两种。超过2500美元适用正式申报,提交保金。货值低于2500美元的个人物品、商业货物、邮递物品等,适用非正式入境申报手续,无须提交保金。根据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若快件渠道进口货值低于800美元,免征关税,若以舱单作为入境申报单,无须提供入境概要申报和协调制度税则号列。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邮递物品,若低于2500美元,海关负责准备邮件入境申报单证(缴款税单表格3419或3419A)并附着在邮包上,交由邮政递送并收取税款。若收件人自行提取,海关准备非正式申报单证(缴付税单表格368或368A)或入境概要申报单(表格7501),并征收税款。若低于800美元,免征关税,且不需要准备入境申报单。但若发现异常或缺失随附发票等单证,海关有权要求履行正式申报手续。
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士、欧盟引入供应商征收模式,要求从事低值货物跨境贸易的供应商注册备案,向消费者征收货物和服务税/增值税后向税务部门汇总缴付。具体以欧盟为例,货值不超过150欧元的低值包裹引入进口一站式服务(I-OSS)简易通关模式,供应商或电商平台企业事先登记获取一站式服务(I-OSS)增值税号,进口时向海关提供,免予在口岸征收。供应商或电商平台企业负责向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在增值税到期的次月月底之前提交月度增值税申报表。因进口货物免征关税的起征点制度依然存在,所以供应商征收模式实际不影响口岸通关效率,只是在后续监管中需投入更多资源。同时,采取简化通关制度,在CN23基础上减少申报数据项,又称超级简化数据集(H7)。值得一提的是,欧盟还制定了备用方案,允许邮政、快递和报关代理征收增值税,按月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总之,如何设置最低起征点,并配套相应的简易通关制度已是近年来国际组织、各国政府都在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企业特别是跨境电商企业有必要关注各国政策动态变化。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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