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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贸兼营船舶改营业务监管新政解析
作者:许栋升
文 / 许栋升
2022年8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70号公告(关于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进出境船舶改营内贸以及再次改营外贸业务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这是海关总署在进出境船舶实现无纸化申报后对有关项目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进出境船舶及相关船代企业的日常申报操作,也为现场海关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提供了法规支撑。
“双改”齐下
《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对船舶改营申报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描述了改营船舶的申报要素和申报步骤。归纳下来就是:对“内转外”和“外转内”的船舶在申报过程中实现“双改”,即一方面是修改船舶“海关业务类型”,根据船舶转变的类型分别申报;另一方面是在船舶顺利结关后或者提供离港航行计划后,将船舶备案信息进行“转内”或者“转外”的修改。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有关船舶将无法在运输工具水空子系统中完成申报。
“三位”一体
《公告》对内外贸改营船舶的其他相关事项也进行了明确:
一是船舶在经营进出境运输(含境内续驶)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实施监管。这是《公告》的兜底性条款,日常的海关进出境船舶监管业务,都必须以此为基准,是所有船舶监管业务一体化的表现。
二是对改营船舶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的监管原则进行了明确。《公告》明确要求:“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时,留存船上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或调拨至其他进出境船舶。”这一表述为现场海关对改营船舶的物料、烟、酒等项目的监管提供了执法依据,与原有的规定一脉相承、合成一体,同时也为后续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留下了空间。
三是《公告》要求:“海关对改营船舶工作人员的监管,按照进出境旅客相关规定执行。”这个规定看似笼统,其实符合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猴痘等传染性疾病高发流行的情况下,我国海关对进出境人员的监管原则。尤其是“外转内”业务涉及的船员实际入境,相关操作办法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以及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的实时要求,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实现动态平衡。
四点注意
一是《公告》不独立于海关对其他进出境船舶的日常监管。上文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是上位法,任何“内转外”和“外转内”业务的办理都必须符合监管办法的规定。
二是根据申报平台,做好衔接工作。国内大部分地区都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业务申报,但是沿海个别地区仍保留地方电子口岸,所以在日常申报过程中必须根据《公告》的内容做好技术衔接。
三是多方沟通协调。新政的顺利实施并不是一个单向的行为,现场海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必须与相关进出境船舶、代理企业以及地方电子口岸等部门做好业务联系工作,及时根据确定的原则,解决日常申报以及监管过程的难点问题,实现“监管”与“服务”的统一。
四是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现场海关应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宣讲活动,指导企业解决业务难题,及时将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职能部门和上级海关汇报反映,力争打通海关业务的“最后一公里”。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