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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面要点读懂《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作者:沈红宇 古丽雅 岳光振 汪绍文
文 / 沈红宇 古丽雅 岳光振 汪绍文
2022年8月1日,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后我国在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及保护物种多样性领域的又一重要举措。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国家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在国家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下,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修订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技术规范。国家对外来入侵物种采取源头预防—监测与预警—治理与修复的全链条防护体系,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与外来入侵物种信息发布制度。国家对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外来入侵物种全国普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监测信息,不得擅自发布监测信息。”海关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职责包括:实施口岸检疫监管,开展境外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打击跨境外来物种违法行为等。海关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方式包括: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渠道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管;依据职责分工,对需要从境外引进的外来物种实施检疫审批;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外来物种与外来入侵物种的定义国家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原则与管理链条海关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职责与管理方式29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引进单位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引进单位除依法办理外来物种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外,还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引进物种研究、保存、种植、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对于发生引进物种逃逸、扩散的,应当及时采取清除、捕回等补救措施并主动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以没收以及最高25万元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或者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等违反海关检疫审批、进境检疫相关规定的,由海关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将责令当事人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对于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当事人依法进行除害、退运或者销毁等处理;对于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海关在此提醒:外来入侵物种输入、扩散的途径具有多样化、隐蔽化特点,海关全面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坚决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境环节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进境检疫,不得携带、寄递国家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作者单位:深圳海关)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外来物种的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外来入侵物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与处置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