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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要点简析
作者:程慧 余慧
文 / 程慧 余慧
新版《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系列标准已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包括总则、性能检验、使用鉴定三个部分。本文将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编码、标记、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等更新的部分技术内容和检验规程进行介绍。部分更新内容总则(SN/T 0370.1)新标准适用范围中的“盛装容积不超过450升”特指用来“装载液体”的容器,具体每种包装类型的净重和体积的限制要求应根据附录A确定。例如,瓦楞纸箱仅对净重有限制要求,对体积没有要求。那么,如果一个纸箱最大容积为500升,最大净重300千克,则适用本标准,包装容器编码为4G,不能标记为11G或50G(中型或大型)。新标准对包装标记和标签部分规定有所变化,并修改了塑料类容器制造月份的标记方法。例如,内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应显示有限数量的标签,且标签易见、清晰,不因长期露天暴露而明显减低效果;空运有限数量标签和其他运输方式有限数量标签不同,标签中央有符号“Y”;海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装无须显示所装货物危险特性的运输标签,空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装在显示有限数量标签的同时,还应显示所装货物危险特性的运输标签。性能检验(SN/T 0370.2)检验项目:对渗透性试验的检验条件进行了调整,将拟装货物的闪点由不大于61℃修改为不大于60℃,即“对公路和铁路运输方式来说,对拟装闪点不大于60℃易燃液体的塑料桶、塑料罐和复合容器(塑料复合容器)还应进行渗透性试验”。跌落试验:新增轻型金属容器和标有“RID/ADR”的桶形或箱形复合容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试验样品数量和跌落方向的规定。明确了标有“RID/ADR”符号的拟运输23℃黏度超过200mm2/s物质的轻型金属容器跌落高度和相对密度的换算关系等。气密试验:新增试验适用范围,明确对于拟 装液体的所有设 计型号应该进行气密试验。组合容器的内容器,标有“RID/ADR”的复合包装内贮器(玻璃、陶瓷和粗陶瓷)、标有“RID/ADR”的用于运输在23℃时黏度超过200mm2/s物质的轻型金属容器不需要进行气密试验。使用鉴定(SN/T 0370.3)增加了使用鉴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要求。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内容应准确并互相一致: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出具的厂检单;《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塑料复合容器及内涂(镀)层的容器,应提供6个月以上内装危险货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内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企业需关注事项企业进出口资质我国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许可等手段进行重点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进行生产、使用、经营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企业申报出口需提交材料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按照《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作者单位:乌鲁木齐海关)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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