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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输美水产品检出化学污染物PFAS新情况
作者:陈荣溢
文 / 陈荣溢
2022年7月15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其网站发布通报,某公司召回一款中国产天然熏制的橄榄油小蛤蜊,原因是在该产品中检测出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根据初步了解调查,目前国内出口水产品极少被检出和通报含有该类化学污染物,企业在产品自检自控中也较少关注PFAS。而且,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此前对水产品中的PFAS检测及监测不多,对食品中的PFAS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等有待完善加强。鉴于出口水产品被通报含有PFAS属于新发情况,且各方尚未引起足够关注,本文将就有关PFAS的基本情况、特点、危害,以及各国法规的管控要求、检测等作进一步梳理,希望引起相关各方关注,为做好管控提供借鉴与参考。PFAS简介PFAS是指至少含有一个全氟化碳原子的一类人工合成的有机氟化合物的总称,由数千种物质组成,如全氟辛酸(PFOA)、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羧酸(PFCAs)等。PFAS因具有独特的惰性、疏水疏油性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化工、纺织品、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消费品、不粘厨具、涂料、建筑产品和医疗保健产品等工业和消费品领域。某些PFAS(如PFOA和PFOS)不会在环境或人体中分解,并且会长期残留在环境中,通过食物链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某些类型的PFAS与严重的健康问题有关,包括但不限于胆固醇水平升高、血压升高、免疫反应降低、肝功能变化、增加患某些类型癌症的风险,还会干扰内分泌系统,影响胎儿发育。国外对PFAS的限制和管控措施2009年5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4次缔约方大会决定将PFOS列入公约附件B,对其生产使用进行限制;2019年,PFOA被列入上述国际公约的附件A。欧盟、美国也相继开展了PFAS浓度水平调查、风险评价和环境现值等方面的研究。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在2020年2月起草了《关于食品供应链上PFAS影响的意见》,确定了影响最严重的人群为婴幼儿及儿童,受影响最大的四种食物为:饮用水、鱼类、水果、鸡蛋及其衍生产品;美国环保署(EPA)也于2020年3月发布了一项法规,禁止进口表面涂层含PFAS化学品的产品;2020年6月,欧盟POPs法规(EU)2019/1021及其修订法规(EU)2020/784将PFOS及其衍生物、PFOA及其盐和PFOA相关物质纳入附录I禁用物质清单;同时,美国科罗拉多州、缅因州、肯塔基州、弗吉尼亚州、华盛顿州、明尼苏达州、康涅狄格州等多州均已发布针对PFAS的管控要求,如纽约州执行日期是2022年12月31日。加拿大《禁止特定有害物质法规》(SOR/2012-285及其修订法规SOR/2016-252)限制PFOA、其盐类及其前驱体,长链全氟羧酸、其盐类及其前驱体(LC-PFCAs),PFOS、其盐类及其前驱体的使用。2021年4月,日本将PFOA及其盐类认定为日本化审法(CSCL)中定义的I类物质,禁止其进口、生产和销售。且自2021年10月22日起,要求企业对含有PFOA及其盐类的产品进行标识。自2008年起,我国也已将PFOA类物质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9年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PFOS及其盐类和PFOSF除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三点建议根据PFAS的特性,水产品中检出的PFAS可能是养殖水体受到污染并在水产品体内蓄积,或者水产品的包装污染迁移所致。为此,海关建议,一是国内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关注和跟踪美国关于PFAS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及实施,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作用,拓宽信息来源和收集渠道,加强研判和风险预警,提升主动应对能力水平;二是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从原料到成品出厂全链条加强自检自控,使出口水产品符合国外要求,避免通报的连续发生和产品被召回;三是结合国外对PFAS重视程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各项管控措施的出台和强化执行,农业、渔业、市场、海关等各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水产品中的PFAS风险管控、监测和检测。(作者单位:广州海关)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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