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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累积应用及操作例析
作者:吴坚
文 / 吴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各界对RCEP的原产地累积规则给予了较大的期望。累积规则允许RCEP成员国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原产于其他成员国的材料或制成品而不失去最终产品的原产资格,大大拓展了对原材料的选择范围,可以有效促进区域分工和协作。43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式实施的成员国间进行原材料的完全累积。虽然RCEP各成员国间实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但由于RCEP成员国间实行的关税优惠不完全一样,因此就有必要对货物的原产国进行认定,这也是RCEP在实际操作中与其他自贸协定相比需要进行的一个额外操作。下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案例,说明RCEP累积规则的应用及原产国的认定。案例某企业生产羊毛条(5105.29)出口至日本,其原料原毛(5101.11)原产自澳大利亚,经过洗毛、梳毛、成条等工序加工,能够办理RCEP证书吗?根据RCEP项下特定原产地标准,5105.29项下产品需要满足“章改变”的要求,由于与原料原毛的编码在同一章下,因此并不符合“章改变”的要求。但是,由于澳大利亚同为RCEP成员国,因此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可以利用原产地累积规则,原产地标准为“PE ACU”。那么,原产国又该如何判断呢?由于5105.29并不在出口至日本的《特别货物清单》内,因此并不适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根据第十五条的第二款,货物使用完全原产材料并在出口国进行的加工,不在《管理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微小加工”范畴,因此可判定本案例中的羊毛条原产国为中国。RCEP原产地累积及原产国认定流程根据上述案例,可将RCEP原产地累积及原产国认定操作要点总结如下:一方面是首先判断原产资格,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利用累积规则,将各成员国生产的材料视作原产材料,然后根据RCEP项下特定原产地标准判定是否符合原产标准。另一方面是对于已经具有原产资格的产品,再进行原产国的认定。一是对于在《特别货物清单》内的产品,看我国价值成分是否达到20%的要求(在此项计算中,所有其他成员方成分均应视作非原产成分),符合则原产为中国,不符合则按第四条规定处理。二是对于不在《特别货物清单》内的商品,如果是使用全部原产材料的,且最终在我国进行的加工不属于“微小加工”的,那么原产国为中国;如果仅仅是经过了“微小加工”,则按第四条处理。三是如果最终在我国进行的加工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并且符合RCEP项下特定原产地标准,那么可以判定原产国为中国;如果不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但又具有原产资格,符合《管理规定》第八条“微小含量”相关规定的情况,应按第四条处理。四是计算各成员国的原材料价格占比,最高占比的成员国即为该批货物的原产国。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RCEP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标准一栏,如果使用了累积规则,那么应该加上“ACU”,如PE ACU、CTC ACU、RVCACU、CR ACU;如果应用了有关“微小含量”的相关条款,那么原产地标准应该加上“DMI”,如CTC DMI、CTCACU DMI。(作者单位:杭州海关)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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