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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方法
作者:胡斌 王嘉骞 吴蓉蓉
文 / 胡斌 王嘉骞 吴蓉蓉
当前,特许权使用费在跨国贸易中越来越常见,但由于其表现形式多样、结算方式复杂等原因,也让很多进出口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感到费解。本文通过对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案例的介绍和分析,帮助企业加深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认识,从而规范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案例情况2021年,宁波某公司向国外制造商购买含有专利权的浓缩液,制造商同时也是专利持有人。浓缩液在进口后及出售前需用普通水稀释,并经分包装后再进行销售。作为销售的一项条件,该公司为取得在转售中混合或使用该含有专利权浓缩液的权利,除货价外,还要向制造商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以最终产品的销售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该公司认为这部分特许权使用费属于货价以外的费用,货物是经过加工以后再行销售,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是按照销售计提,金额在通关时并未确定,因此无须向海关进行申报。2022年,海关稽查部门在对该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其存在上述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该特许权使用费符合计入完税价格条件,应计入完税价格。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如实申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海关对该公司追征有关税款并加征相关滞纳金。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在上述案例中,为了获得该浓缩液,宁波某公司必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是销售的一项条件。同时,浓缩液进口后只经过简单加工即直接销售,浓缩液中已经包含了专利权,所以该笔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至于支付的具体金额以何种方式确定,只是一个计算公式的问题,并不影响该笔费用是否应税的判断结论。案例思考根据特许权使用费销售条件的定义,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有以下两种途径:一个途径是在通关环节,如果确定含有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报关单上应进行特许权使用费项目勾选。另一个途径是在海关发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前,企业应向海关主动披露。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工作由海关稽查部门承担,当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存在漏报特许权使用费情事,应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稽查部门对主动披露报告进行核实和认定。目前,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作者单位:宁波海关)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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