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海关热线问答集萃
作者:文︱金鸣 程宁 张莉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CUSTOMS HOTLINE 关务问答
海关热线问答集萃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海关应当及时公示哪些信用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海关应当及时公示下列信用信息,并公布查询方式:(一)企业在海关注册
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三)海
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五)海关与国
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公
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多久复核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
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
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
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实施单位是否需要取得海关核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出入境检疫处理监督工作的公告》第一中规定,海关
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业务的单位实施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出入
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实施单位无须取得海关核准,前期已经获得出入境卫生检疫
卫生处理核准的,予以撤回,不影响现行业务开展。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实施单位应当具备哪些专业技能和条件?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出入境检疫处理监督工作的公告》第二中规定,出入
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实施单位应当具备现场消毒、除虫、除鼠能力,配备操作人
员和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消毒、除虫、除鼠和个人防护
基本知识及技能。
关税及统计 关税保证保险业务对企业信用等级是否有要求?
根据《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第二中规定,信用等级
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企业凭哪些单证可以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
根据《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第二中规定,除失信企业外,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凭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关税保
证保险单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
企业已申请海关税款担保业务,但未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如何
对其进行处理?
根据《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第七中相关规定,企业未在规定
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使用保函、保单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66
监管通关与行邮 请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时,留存船上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超出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根据《关于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中规定,
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时,留存船上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超出自用合理数量
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或调拨至其他进出境船舶。改
营境内运输后使用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不再享受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优惠。
请问海关对退货中心仓和退货中心仓企业的信用等级是否有规定?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第三中
规定,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
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我司是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可以从事图书进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十一中
规定,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指定
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业
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当委托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常驻机构人员进境车辆因故损毁,请问能否重新进口一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
五中规定,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
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
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报
进境机动车辆1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
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
加工贸易监管 我司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未满,是否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监管?
根据《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第七中规定,
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由企业根据现有规定办理
复运出境或内销手续。
我司想要申请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请问海关对核销周期有什么
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第二中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
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