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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海关AEO制度解析
作者:海研AEO课题组
文 / 海研AEO课题组
2019年10月,中国与巴西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互认安排》,两国AEO企业货物将在通关中享受较低单证审核率、较低查验率、优先查验、指定联络员沟通解决通关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快速处置等互认的便利措施。
巴西海关AEO制度于2014年12月10日正式推出,是基于世界海关组织(WCO)贸易便利化要求,以促进供应链安全为宗旨的海关贸易便利化制度。巴西海关AEO制度主要体现在第1598/2015号法律文件中,本着自愿加入原则吸引了众多企业参与其中。
巴西AEO标志由带有绿色、蓝色和黄色条纹的圆形和AEO字样组成。圆形代表地球,颜色代表巴西。条纹颜色的排列传递了运动中的地球理念,体现了国际贸易进程中海关管理和执法模式不断发展的寓意。根据规定,以下类型企业可以申请AEO资质认证:
进口商、出口商、物流企业、货运代理商、海关仓储企业,港口或机场运营企业以及报关机构。同时,巴西海关AEO认证还将申请人范围扩大至上述类型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他国际贸易供应链参与者。
AEO制度的目标
根据《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要求,巴西海关制定了AEO制度的目标:
为国际贸易货物流动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和可预测性;
将AEO企业范围扩大(包括中小型企业),使数量不断增加;
加强海关业务风险管理;
签订符合条件的双边互认协议。
于巴西海关管理而言,通过实施AEO制度,可以达成:
优化海关现代化工作流程;
进一步提升与其他贸易事务监管机关的协调度;
强化AEO企业与巴西联邦税务总局(RFB,简称“联邦税务总局”)之间的信任度;
优先应用有助于供应链安全的其他标准。
AEO资质类别
巴西海关AEO资质分为三种,分别为:AEO-S(安全AEO认证企业),适用于国际贸易物流企业;AEO-C(简化海关手续AEO认证企业),基于税收和关税的履行情况授予相应权益,其中AEO-C还分为AEO-C1和AEO-C2两个等级;AEO-F(简化海关手续及安全的AEO认证企业)须同时符合AEO-S和AEO-C的认证标准。AEO-C1等级认证不是AEO-C2或AEO-F认证的先决条件。
AEO企业的权益
巴西海关AEO认证机构包括:AEO管理中心,下设国家协调中心,包含预审核机构,负责AEO申请的受理工作;管理机构,负责AEO申请的监督和后续审查;数据分析机构,负责安全和海关合规审查、物理查验和报告工作。
巴西海关规定,AEO企业有权在互认国家海关享有相应贸易便利化措施,优先享有海关特殊程序简化和参与AEO认证企业联合研讨会以及培训的通用权益(适用于所有类型AEO企业),同时按照AEO企业类型规定了各自的权益内容。
通用权益
巴西海关AEO标志的使用权;
适用企业协调员制度,即:AEO中心应指定1名公务员作为联邦税务总局和AEO企业的联络人,可用于解决与巴西AEO制度及海关程序相关的问题;
在审核高级别AEO认证申请时,AEO中心将优先考虑已经通过巴西海关AEO认证的企业;
AEO企业有权通过相应会议提交旨在改进巴西海关AEO工作的提案;
在AEO制度下获得与简化海关手续相关的权益,该权益适用于国内及与巴西签订互认协议的国家(地区);
AEO企业可以在海关管理各环节享有各自类别的权益;
巴西海关也可赋予企业除本规定以外的其他权益。
通用权益可以扩展到所有认证程序。如果AEO企业在其认证申请中提出权益要求,AEO中心应在发布相应的公示后,在联邦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享有权益的AEO企业信息。
AEO-S和AEO-F类型企业享有的特定权益
与其他出口商相比,应降低对AEO出口商报关文件的审查数量,以提高通关效率;
AEO出口商的报关单参数电子化程序应在出口报关单上报后立即应用;
被选中进行审查的AEO出口商报关文件将由联邦税务总局优先处理,审查方式由海关专门规定,如果受益人是AEO承运人,则应免除提交海关过境担保。
AEO-C1、AEO-C2和AEO-F类型企业享有的特定权益
根据货物税收分类要求,巴西海关应根据需要在前述类别的AEO企业提交请求后的40日内,批准为AEO进口商免除担保。
AEO-C2、AEO-F类型企业享有的特定权益
与其他进口商相比,应降低对AEO进口商报关文件的审查数量,以提高通关效率;
AEO进口商的报关单参数电子化应在进口报关单上报后立即应用;
被选中进行审查的AEO进口商的进口报关单将由联邦税务总局优先处理,审查方式由联邦海关专门规定;
对于海运方式,AEO进口商将被允许在货物到达关境之前报关,并立即应用参数电子化程序;
属于AEO进口商经海关批准临时准入的进口报关单,可进入报关“绿色通道”,免于进行文件审查和货物查验。
巴西海关AEO认证标准:
巴西海关AEO标准包括信息系统标准、安全标准、合规标准。
系统要求
有电子应用系统;
有电子税务登记记录且税务登记符合规范;
申请人至少正常经营满两年;
拥有数字记录系统;
申请人如属于报关企业,则应拥有至少3年的经营记录并经海关确认;
在申请前的6个月未因AEO申请被驳回而被记录在案。
安全标准
有能力对物流系统进行控制;
拥有物理访问控制能力;
制定详细的安保制度;
常态化开展安保培训;
物流等物理设备安全。
合规要求
拥有完整的会计系统和制度;
货物(经营的商品)介绍完整、统一;
拥有关税估价系统;
拥有货物存储控制系统;
拥有能力建设机制;
特殊制度、税收减免和税收优惠合规;
有规范的税收分类;
原产地规则合规;
外汇业务合规;
拥有货物追溯系统。
AEO认证程序
相关海关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后在90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如遇法定情况,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企业如果不符合受理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材料补充或者符合标准的,将会被驳回申请。如AEO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
巴西海关还规定,所有AEO企业应当定期提交材料以备进行AEO资质复查。AEO资质的有效期限为3年,如果复核认定该企业仍然符合资质要求,则最多可延长2年。
同时,出于认证审查特殊考虑,在AEO-C2和AEO-F类别认证中需要提交新的补充认证报告。
AEO企业违规的制裁措施
巴西AEO企业如出现违反法律或者行政规定的情形,将会受到警告,暂停认证或撤销AEO资质的处罚,制裁应通过适当的行政程序实施,并在发出调查通知后启动。
如被调查的AEO企业提出异议,则行政机关于15日内将案件提交判决;如AEO企业未能在被传唤后20日内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将适用缺席裁决程序,并立即执行相关处罚。前述期限在需要进行尽职调查或专家评估时可以适当延长,AEO中心负责执行对AEO企业的处罚。
制裁决定作出后,AEO企业可以上诉,并于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给AEO中心上诉部门负责人,该负责人将对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决。
AEO企业因违反海关法规被制裁时,应根据AEO制度相关细则进行,所有行政制裁和其他处罚应记录在该企业AEO档案中,供后续备查。
(执笔人: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刘萃波 詹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