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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助力企业多元化发展
作者:庞平 贺娟 汤艳丽 苏文伟
文 / 庞平 贺娟 汤艳丽 苏文伟
审核 / 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2022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06号公告,公布了新修订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以下简称“原《标准》”)同时废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工作部署,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工作要求,着力为外贸企业减负担、破堵点、解难题,继202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后,海关总署对原《标准》进行调整优化,出台了新《标准》。作为《信用办法》的配套文件,新《标准》在坚持总体认证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由原来的269项优化整合至94项,缩减约65%,指标设置更科学、内容更精准、表述更简洁,更加适应企业多元化经营需求。新《标准》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标准内容更优化,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
新《标准》聚焦市场主体反映较为集中的“程序烦琐、标准繁复”等问题,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突出实用、管用、好用。第一,新《标准》保持了模式和框架两不变,即“通用标准+单项标准”模式不变,通用标准的基本框架不变,并对财务状况、守法规范等关键“硬性标准”予以保留,标准项目虽然减少,但标准要求并未降低,对现有高级认证企业不会产生大的标准落差,亦不会减损现有高级认证企业的权益。第二,新《标准》将通用标准、单项标准中的重复内容进行了整合优化,将原来的8个单项标准统一成1个单项标准,在加贸、卫检、动植检、食品、商检等多个业务类型上制定了能够鲜明体现海关管理要求的内容,便于企业理解把握。第三,在企业通过认证条件中取消“赋分制”,企业没有“不达标”项且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的“基本达标”项分别不超过3项的,即可通过认证,通过认证的判断标准更加简单直接。
指标设置更科学,进一步适配企业需求
新《标准》对原《标准》中的认证项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优化整合,对重复表述、缺乏对应便利化措施、与企业经营实际不匹配的项目进行了删除优化。例如,新《标准》将原通用标准的“单证控制”项和原单项标准中12个相关分项整合优化为1个项目,将原通用标准的“信息系统”和原单项标准的15个相关分项整合优化为1个项目;删除了原通用标准中的“注册信息”“申报规范”“传输规范”等16个分项、4个单项标准中的“货物、物品安全”等10个分项;不再对企业“信息系统”的功能模块、数据库作出具体要求,更加符合企业经营发展实际。
值得一提的是,新《标准》在保证海关税收安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发展需求,对财务指标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调整优化:一是将原《标准》中“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从不达标调整为基本达标,让审计结论不再成为一票否决项;二是给予企业选择权,将“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统一要求,调整为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企业ERP与海关联网后的资产负债表”中选择一种提交;三是将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提交年度由连续提供三个会计年度统一为“上一会计年度”,既能客观真实反映企业当前财务状况,又同步实现了为企业减负;四是对照《信用办法》第十九条“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的规定,对企业“资产负债率”的达标要求,由“无连续3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调整至“无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以进一步支持新设企业、新兴业态发展。
“容错机制”更完善,进一步体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
为有效解决基层海关和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过罚不当等问题,进一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新《标准》对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的“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情形进行了明确:相关行政处罚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同时,对照《信用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相关规定,将“守法规范”的时限要求由“2年内”统一调整为“1年内”。
此外,鉴于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单量大,在执法实践中,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金额相对较少,新《标准》将报关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标准从报关单量和行政处罚金额两个维度进行设置,并在单项标准中进行了明确。
内容表述更标准,进一步助力国际互认
2022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WCO)最新发布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2021版)》(以下简称《标准框架》),为更加契合《标准框架》中的AEO标准,促进AEO互认磋商和制度比对高效开展,新《标准》对标最新变化,在“关企沟通联系合作”“信息系统”“海关业务和贸易安全培训”等6个项目中增加了对应内容;在“经营场所安全”“集装箱”“商业伙伴”“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4个项目中增加对应解释,避免企业产生理解偏差。同时,立足中国海关认证实践,将与《标准框架》中“AEO条件”相关联的内容予以整合,如将原《标准》中的“内部审计”和“改进机制”两个项目,整合为“内部审计和改进”项目,在便利关员认证执法的同时,实现进一步与WCO国际规则趋同。
作用发挥更有力,进一步强化监管协同
新《标准》紧密围绕海关监管重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新增“危险品伪瞒报、夹藏夹带被查发”的一票否决项,引导进出口企业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第一道防线。秉持“信用+”管理理念,注重把信用管理与其他海关监管措施有机结合,标准内容覆盖保税、卫检、动植检、食品、商检、代理报关、快件运营、物流运输、跨境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10个业务领域,如在单项标准中,对开展进出口食品业务的企业新增“1年内出口产品被国外通报安全卫生问题,调查后确认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质量安全问题的批次不超过2批次”的管理要求;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的企业新增“对进入平台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跨境电商有关监管要求的审核制度”的管理要求,进一步体现监管协同效应,推动海关监管同向发力、同频共振,以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海关监管中的基础作用。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济南海关 广州海关 拱北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