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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新版《进口卫生标准:水生动物产品》要点梳理
作者:陈荣溢
文 / 陈荣溢
进口卫生标准(Import Health Standard,IHS)是指对进口风险货物或新的进口生物实施有效管理的规定,是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inistry for Primary Industries,MPI)依据新西兰1993年颁布的《生物安全法》第24A条制定并发布的法律文件,作为签发进口许可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入境货物清关放行前进行生物安全合格判定的依据。制定与实施IHS的目的是降低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新西兰所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IHS管控新西兰入境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动物和动物产品、食品和生物产品以及航运集装箱、运输工具、隔离检疫设施等。2022年5月11日,新西兰MPI正式发布了《进口卫生标准:水生动物产品》及其指导文件,生效后给予6个月过渡期——自2022年11月11日起,上述水生动物产品新IHS正式实施,此前的有关规定文件被废止和代替。
中国和新西兰食品农产品贸易关系密切,优势互补,且随着RCEP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的实施,未来前景空间广阔。为促进我国输新西兰水生动物产品的贸易顺畅和发展,本文将对新西兰新版《进口卫生标准:水生动物产品》及其指导文件进行详细介绍。
明确该IHS的目的及“水生动物产品”的定义
该IHS规定了向新西兰输入除用作水生动物饵料或饲料以外的所有水生动物产品必须满足的最低生物安全要求。该IHS所管控的水生动物产品中的风险生物包括:
鱼类中的风险生物。包括了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EHNV)/欧洲鮰鱼病毒(ECV)/欧洲鲇鱼病毒(ESV)、欧洲鳗鱼病毒(EVE)、鲑鱼传染病贫血病毒(ISAV)和新日本病毒(NJV)等19种病毒,鳗败血假单胞菌、鲁氏耶尔森氏菌等13种细菌,4种真菌和微孢子虫,以及粘孢子虫等5种后生动物。
甲壳类中的风险生物。包括了1种真菌(变形丝囊霉菌)、1种原生动物(血卵涡鞭虫)和广州管圆线虫等2种后生动物。
明确了“水生动物产品”为来自水生动物(包括鱼类、软体动物、甲壳类动物、棘皮动物、腔肠动物和被囊动物等)的非活体产品,包括鱼卵和鱼精液,等同于“动物性水产品”。
新西兰对进口食品的通用要求及相关禁令
在该IHS的导言部分,对食品输入新西兰的一般要求及相关禁令予以明确。
须符合《食品法》(2014年)等。所有进入到新西兰供人类消费的食品均须符合《食品法》(2014年)和《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食品法》(2014年)要求,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前应获得MPI的注册。进口商可通过访问MPI网站,了解进口食品在新西兰销售需满足的要求。一些被认为是重点监管关注或监管较为关注的进口海鲜产品,在抵达新西兰边境口岸时需获得食品安全审查批准。这些食品的完整清单可在MPI网站上“食品公告:进口食物”栏目进行查阅,食品安全审查批准包括文件检查,必要时还可能进行现场查验、抽采样和送实验室检测,有关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此外,在新西兰销售的食品(含进口食品)均须符合《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规定的标签、营养成分和污染物要求。进口商可查阅MPI网站获取更多法典信息内容。
相关进口卫生标准要求。供人类消费的某些鲑鱼和非鲑科鱼类产品(如用蒸煮包装的产品,或含有乳制品和蛋类成分以及水生动物成分的复合产品)可根据本IHS的相关条款或《进口卫生标准:特定动物产品》的相关条款进口。含有其他风险成分(如鸡蛋、乳制品和蜂蜜)的水生动物产品必须满足相关IHS对这些额外风险成分的要求,方能获得生物安全清关许可。原产自新西兰但被退回新西兰的水生动物产品须满足《进口卫生标准:退回新西兰的动物产品》的要求,方能获得生物安全清关许可。此外,进口水生动物产品用海运集装箱的,须符合《进口卫生标准:海运集装箱》。木质容器须符合《进口卫生标准:来自所有国家的木质包装材料》的要求。
相关禁令。进口鳟鱼产品须符合《海关进口禁令(鳟鱼)》,即进口虹鳟等9种鳟鱼,重量达到10千克或以上(或计划用于销售的少于10千克的货物)须提前获得新西兰自然资源保护部的批准,否则禁止进口。南方蓝鳍金枪鱼和犬牙鱼也要符合相关进口禁令要求。这些法规都是对IHS生物安全进口要求相关条款的补充,并由新西兰海关在边境口岸负责执行。
其他相关要求。对于原产新西兰的进口动物材料或产品,或含有动物源的产品,已被退回新西兰拟复出口且需要官方保证的,以及来自国外的或需进一步加工后出口的,且需要官方保证的进口动物材料或产品,须符合新西兰1999年颁布的《动物产品法》中的《海外市场准入要求》。进口商有责任确保货物符合原产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此外,所有进口到新西兰的货物清关应通过贸易“单一窗口”(TSW)提交所需文件资料,并获得新西兰海关和MPI的批准。
许可要求、出口国家或地区体系和认证等规定
为获得生物安全许可,除作为水生动物饵料或饲料外的所有用途的水生动物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满足加工场所和包装方面的要求,以及一般加工要求的条款要求;对于特定的鲑鱼产品、非鲑科鱼类产品和甲壳类产品(IHS第2.1条、第2.2.2条、第2.3.1条),从出口国家或地区体系和认证方面符合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其他一些产品(如适用),应随附相关进口许可证;按照该IHS的相关条款要求随附符合规定的卫生证书。
在出口国家或地区体系和认证方面,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官方主管部门应有能力确保输新西兰水生动物产品符合该IHS的要求,方可进口相关特定的鲑鱼产品、非鲑科鱼类产品和甲壳类产品(IHS第2.1条、第2.2.2条、第2.3.1条)。就IHS所列的关注风险生物,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应当具备核实出口水生动物产品卫生状况的能力。出口国家或地区对水生动物产品行业的监管体系和监督计划标准应是可靠和恰当的。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具备签发该IHS要求的卫生证书能力。如果出口国家或地区向新西兰输出特定的水生动物产品是来自第三方的加工产品,那么,特定的水生动物产品原料的原产国家或地区也应是新西兰认可的国家或地区。
与此同时,在该IHS的第2部分,还明确了5大类水生动物产品各类产品的一般加工要求、允许进口来源,以及随附货物卫生证书的内容要求。
关于特定产品的认可国家或地区及卫生证书模板
指导文件中主要明确了三类特定产品(鲑鱼产品、非鲑科鱼类产品和甲壳类产品,IHS第2.1条、第2.2.2条、第2.3.1条)的出口体系获得MPI认可的国家或地区名单,以及需由MPI与出口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协商确定的卫生证书模板。此外,该文件还确定了12类水生动物产品可以直接使用的卫生证书版本,无须与MPI协商或预先获得批准。
上述鲑鱼产品(IHS第2.1条)获得批准对新西兰出口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挪威、英国和美国。对非鲑鱼产品和甲壳类产品(IHS第2.2.2和2.3.1条)批准的国家或地区仅为欧盟和英国。
不需要获得新西兰认可出口国家或地区体系的水生动物产品包括15种:预包装且可直接零售的非鲑鱼产品(IHS第2.2.8条);经热处理非鲑鱼产品(IHS第2.2.6条);干制非鲑鱼产品(IHS第2.2.7条);非鲑鱼类去皮鱼片(IHS第2.2.5条);低风险非鲑鱼产品(IHS第2.2.3条);在新西兰进一步加工的非鲑鱼产品(IHS第2.2.4条);预包装且可直接零售的甲壳类产品(IHS第2.3.4条);经热处理甲壳类产品(IHS第2.3.2条);冷冻甲壳类产品(IHS第2.3.3条); 鲍鱼属(鲍鱼)产品(IHS第2.4.1条);除鲍鱼属(鲍鱼)以外的软体动物产品(IHS第2.4.2条);水生动物粉/水生动物油(IHS第2.8条);棘皮动物产品(IHS第2.5条);被囊动物产品(IHS第2.6条);腔肠动物(水母)产品(IHS第2.7条)。也就是说,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上述水生动物产品出口新西兰时,其出口国家或地区体系不需要事先获得新西兰认可,前12种产品应随附卫生证书(可使用指导文件的样板,也不需要提前协商MPI),后3种产品不需要随附任何官方证书。
(作者单位: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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