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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征税指南
作者:吴芸
文 / 吴芸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2年第33号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33号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根据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2022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02号公告(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11月1日起电子烟通过不同渠道进境的税款征收标准和海关监管事项。本文将介绍海关对通过货运渠道、旅客免税携带以及个人邮递三种方式进境的电子烟的监管要求。
电子烟的定义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关于纳税人和计税价格
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完税价格计算纳税。
进出口政策要求
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的,按照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
“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85434000.10。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进境物品归类及完税价格
进境物品是指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境的物品和其他物品。进境物品属于非贸易性质,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将03000000税号下物品类别的范围拓宽为:包括卷烟、雪茄烟、再造烟草、均化烟草、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烟丝、斗烟、水烟、烟末、电子烟等,税率5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将电子烟归入03040000税号下,完税价格另行确定,税率50%。
旅客免税携带要求
旅客进境可免税携带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往返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
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
超出以上规定数量或容量,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全额征税。旅客带进征税的电子烟数量容量,限制在免税限量之内。
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其他烟草制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的情形
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未满16周岁的旅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
电子烟寄递进境的要求
通过邮件快件个人物品进境的电子烟,按照现行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不应再按进出境物品办理海关手续,而应按照进出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
(作者单位:天津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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