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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我司对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有质疑,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我司对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有质疑,已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请,请问海关需要多长时间进行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高级认证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符合什么条件的检验机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二)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四)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五)具备独立、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活动的能力;(六)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除满足检验检测资质规定的内容要求外,还需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除满足检验检测资质规定的内容要求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二)检验报告编号;(三)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对应的批次编号或者产品序列号码以及其他产品追溯信息;(四)采信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以及抽样方案等;(五)委托人名称以及联络信息;(六)受理日期、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签发日期;(七)检验结果;(八)签发人签字。采信机构认为存在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情况的,可以在检验报告中注明。采信机构将部分检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采信机构实施检验的,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
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的特许权使用费,符合什么条件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 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按照什么状态确定商品归类?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要计入完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请问“打捞物品”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打捞物品”贸易方式不纳入海关统计。
请问报关单上新增“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企业应该如何填制?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8号)第一中规定,新增“已实施预防性消毒”[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规定:“预防性消毒为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申报项目,该项目为勾选项,包括“是”和“否”两个选项,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单代理人如已开展“预防性消毒”则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请问过境货物为动植物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哪些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交过境货物运输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过境货物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过境货物为动物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海关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过境货物为两用物项等国家限制过境货物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海关如何监管以9610监管方式出口的跨境电商零售防疫物资?
根据海关总署相关规定,通过寄递渠道以9610监管方式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防疫物资,参照邮递物品和B类快件个人自用物品进行监管。
常驻机构申报进境机动车辆,需要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规定,常驻机构申报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常驻机构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司是加工贸易生产企业,需要进口一批低值辅料,请问是否纳入手册管理?
根据《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第八中规定,将低值辅料纳入加工贸易手(账)册统一管理。企业使用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将低值辅料纳入进口保税料件申报和使用,适用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等相关管理政策,实现低值辅料无纸化、规范化管理。
我司需要办理加工贸易余料结转,请问是否需要征收风险担保金?
根据《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第五中规定,余料结转一次申报,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取消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手续需征收担保的相关规定,对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等情形,企业不再提供担保。
海关对特殊监管区外加工贸易企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申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第六中规定,统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申报时限,符合条件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内销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