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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见索即付保函的拒付纠纷案
作者:徐进亮 马连浩
文 / 徐进亮 马连浩
按照《2010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758)的定义,所谓“见索即付保函”就是担保人替债务人(申请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开出的凭规定单据赔款的承诺书,具有担保人承担第一性赔款责任、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
案情简介
韩国B出口公司与我国浙江A进口公司签订的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合同中,约定由我国浙江A进口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以作为基础交易中承兑交单(D/A)托收结算方式的担保。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向韩国B出口公司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载明韩国B出口公司索赔时需提交“凭指示的、标注运费到付且通知人为申请人我国浙江A进口公司的清洁海运提单副本”。我国浙江A进口公司在原定的D/A托收结算方式下未能按期付款,随后韩国B出口公司在上述见索即付保函下向工商银行浙江分行索赔并提交记名提单副本被拒。为此,韩国B出口公司请求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偿付保函项下款项6648010美元和滞纳金。而工商银行浙江分行辩称,韩国B出口公司依据独立保函做出的索赔系无效索赔,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已依约发出拒付电文,并指出不符点,为此驳回了韩国B出口公司的索赔请求。
韩国B出口公司有关反对担保行拒付的理由
韩国B出口公司认为,尽管见索即付保函项下的审单原则与信用证下的审单原则基本一致,即“表面相符”和“内容不矛盾”,但见索即付保函项下各种单据的具体审单标准与信用证下的审单标准有很大差异。
URDG758第19条“审单”a款规定:“担保人仅基于交单本身确定其表面上看来是否为相符交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第14条“单据审核标准”a款有相同的规定。
URDG758第19条“审单”b款规定:“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该项单据中的其他内容、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保函中的内容等同一致,但不得与之相矛盾。”UCP600第14条“单据审核标准”d款也有相同的规定。
但保函项下各种单据的具体审单标准与信用证下的审单标准有很大差异。例如,UCP600对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规定了详细的审核标准,而URDG758并未对这三种单据规定详细的审核标准,因此只能按照第19条“审单”c款审核,即:如果保函没有规定单据的内容,那么提交的单据只要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与该项单据中的其他内容、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保函中的内容不矛盾,即视为相符。
URDG758第19条“审单”b款的规定体现了审单标准宽松化的倾向,从而不再硬性要求单据与保函、单据与单据之间完全等同一致的“镜像标准”。毕竟,见索即付保函是付款的工具,而不是拒付的工具。
基于上述分析,韩国B出口公司认为针对受益人所提交的提单副本未显示“TO ORDER”抬头的不符点不成立。
韩国B出口公司认为本保函仅要求提交一份“副本”提单,并未要求提交任何正本提单,这意味着在本保函下并不存在一份作为审核“副本”参照的且“必须与之一致”的相应“正本”提单。而且,与海运单一样,副本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此收货人一栏没有必要做成“TO ORDER”。
URDG758第2条“定义”中规定:“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指首先与保函的条款和条件相符,其次与URDG758的相关内容符合,最后在保函及URDG758均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相符合的交单。”《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有关海运单抬头的F12c的规定在此可以参阅,“如信用证要求不可转让的海运单表明收货人为‘凭指示 (TO ORDER)’,而未指明指示方的名称,该不可转让的海运单须显示开证行或申请人为收货人,而无须注明“凭指示(TO ORDER)”字样。
鉴于此,虽然该保函要求“副本”提单表明收货人为“凭指示(TO ORDER)”,但受益人所提交的显示保函申请人(进口方)为收货人的“副本”提单不应该视为不符点。
分析与结论
2021年国际商会《关于URDG758下的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表决通过,ISDGP重点说明了应该如何解释和应用URDG,其中第91条明确指出“保函很少要求提交正本单据”;第138条进一步规定:“为确定交单是否相符,担保人必须根据URDG758第2条相符交单的定义中规定的三项标准出现的顺序,对交单进行审核。因此,如果交单与保函的明示条款相符,则不得因其与URDG或ISDGP不一致而将其视为不相符交单。”
因此,按照ISDGP的如上最新规定,在保函条款和条件明确清晰的情况下,担保人仅需考虑单据与保函条款条件是否表面相符即可,URDG或ISDGP不是审单时应考虑的因素。而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开立的保函明确列明了单据条件,受益人韩国B出口公司索赔时即应提供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的全部单据。韩国B出口公司提交的记名提单副本与本案所涉保函所要求的指示提单副本在提单类型上显著不同,两者在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中存在差异,工商银行浙江分行以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款项符合保函约定。韩国B出口公司主张其提交单据和保函要求的单据并无区别,违背了ISDGP的上述确定相符的审单标准。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