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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配额证(明)试点实施联网核查新政介绍
作者:沈骏逸
文 / 沈骏逸
近期,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试点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文将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按照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有关要求,将进口关税配额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在线无纸化办理。
《公告》主要内容
自2022年9月29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改变以往凭纸质配额证到海关进行通关的操作模式。
三种配额证(明)对应的商品类型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根据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和商务部令2021年第2号修订)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羊毛、毛条。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则由商务部核发。
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27号,根据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订)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核发。
自2005年5月1日起,对关税配额外进口的棉花按“有数量限制的暂定关税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关税配额外棉花配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
试点实施时间
自2022年9月29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本年度新批准的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签发电子配额证。商务部对本年度新批准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签发电子配额证。
自2022年11月1日起,商务部对本年度新批准的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及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等签发电子配额证。
《公告》注意事项
试点实施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开始签发电子配额证。已签发电子配额证的不再签发纸质配额证。
电子配额证取消使用次数限制。
试点实施后在有效期内的纸质配额证仍能够正常使用。
不限贸易方式的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和《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名称应与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应分别与报关单的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一致。
海关进口手续办理要点
企业应准确填报配额证代码和编号,并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与配额证商品项的对应关系。“t”为进口关税配额证,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e”为《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q”为国别关税配额证,在自贸协定项下符合有关规定的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毛里求斯食糖进口国别关税配额,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备注栏标注相应国别配额字样)。
对于选择提前申报的货物,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和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配额证均应当有效。选择两步申报的,应按照涉证模式申报。
使用国别关税配额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的,还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要求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