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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内销如何审价
作者:王东 黄妍 李捷
文 / 王东 黄妍 李捷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扩大内销,本文将主要介绍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区内和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保税货物内销的审价办法。
主要概念
内销保税货物,包括因故转为内销需要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和因其他原因需要按照内销征税办理的保税货物,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二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开展生产或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三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内销价格,是指向国内企业销售保税货物时买卖双方订立的价格,是国内企业为购买保税货物而向卖方(保税企业)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内销
一是对于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种方式进行审定。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对于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要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折算成料件进行征税处理。
二是对于保税区内企业。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在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完税价格依据规定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内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除了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的情况外,海关按照内销时保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进行征税。
三是对于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
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内销时,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当前,部分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保税货物内销时还可以执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这些区域包括:全国所有综合保税区,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
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内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生产该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计算所得的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选择性征收适用范围不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加工成品时,如企业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的,关税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成品征收。
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内销
对于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边角料或者副产品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残次品的内销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折算成料件进行征税处理,料件价格按前述规定予以操作。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按照规定应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各项保税料件占构成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对于前文提及的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是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是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是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以下项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四是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是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