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特殊膳食用食品进口攻略
作者:倪红霞 蒋晓玲 谢慧娟
文 / 倪红霞 蒋晓玲 谢慧娟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而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根据《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附录A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
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要求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七条规定,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也就是说,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规定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对于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定义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文标签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的相关要求。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特殊膳食用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对特殊膳食用食品进口商的要求
特殊膳食用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及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特殊膳食用食品进口商应在产品进口前审核境外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产品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保证进入中国境内的特殊膳食食用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此外,特殊膳食用食品进口商还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其他规定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报关进口;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灌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报关进口。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在进口时提交相关注册凭证。同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