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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与影响
作者:靳阳 赵曦
文 / 靳阳 赵曦
企业违规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涉及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
经海关稽查发现相关企业存在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处理。
半导体企业在进出口环节最有可能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是在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过程中发生伪报走私的行为,常见的伪报内容包括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等。
走私犯罪属于刑事违法,当企业涉及走私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而走私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企业若涉及走私行为,没有达到走私犯罪的的程度,适用《海关法》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行政责任。若企业存在伪报走私的行为,该如何界定企业是否构成走私犯罪?构成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又当如何处罚呢?
某半导体科技公司在从日本和中国台湾进口半导体设备的过程中,以其离岸公司的名义从外商处购进货物,再以离岸公司的名义低价出口销售给某半导体科技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在明知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自行制作虚假低价报关单证,并提供给货代公司用于向海关低价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偷逃税款五十余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上述公司在进出口环节明显存在伪报的情况,且其负责人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应当认定为走私行为。那么,以上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其关键点主要在于偷逃应缴税款金额的多少。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伪报走私的行为偷逃应缴税款超过二十万元,则构成走私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量刑;若未达到前述刑事立案标准,则按照一般走私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处以没收走私货物并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偷逃税款五十余万元,构成走私犯罪,公司及其负责人须承担刑事责任。若案例中的企业偷逃应缴税款不足二十万元,则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已涉及走私犯罪,不仅涉案货物、物品及相关资料会自侦查阶段起被扣押,企业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的责任人员也要受到刑事调查。与此同时,涉案相关业务可能因为相关人员接受调查而无法继续开展,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经海关稽查发现企业存在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被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企业补征;因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征。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可能会涉及申报不实或者申报错误的情况。海关归类税号的数量是有限的,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半导体行业相关产品持续更新换代,使得实践中税号归类难度增大,半导体企业申报不实或者申报错误的情况增多。那么,如果企业申报不实或者申报错误应如何处罚呢?
◎申报不实
某半导体科技公司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时,在总共进口的7项货物中,有5项货物的数量或商品编号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被认定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该企业被处以行政处罚。
根据海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也就是说,企业在进出口环节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若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海关统计、监管秩序、国家税款征收等情况,则属于申报不实,应当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若由于企业违反规定申报不实,存在主观过错,造成了税款少征或者漏征,海关还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申报错误
某半导体公司通过对进出口业务开展自查时,发现该公司因工作疏忽,存在一批进口货物价格申报错误的情况。该公司向武汉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128万元,海关对其减免了3.6万元滞纳金,并免于处罚。
如果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不存在主观过失,而是因为程序性疏漏或者技术性差错导致申报错误,海关不会按照前述申报不实的处理方式给予企业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因为企业申报错误导致税款少征或者漏征的,则海关应根据《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企业补征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发现自身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主动向海关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可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企业存在不规范的行为
◎未按规定报关进出口业务相关资料
经海关稽查发现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其他违规操作
如果企业在海关稽查过程中存在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行为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违规可能被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如果企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者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规定,企业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例如,进出口货物查验率提高到80%以上,从事经营加工贸易业务需全额提供担保,企业稽查或核查频次提高,严格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等。
失信企业面临跨部门协同监管及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若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除了会被实施更为严格的海关监管措施外,还要面临工商、税务、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重点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惩戒的对象也从失信企业扩展到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的惩戒措施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纳入黑名单。失信企业信息会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地方、海关总署以及直属海关官网、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布。
二是影响信用评定。失信企业不予适用检验检疫部门A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管理,对其中涉及走私行为、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直接将其列为信用D级管理,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不予适用外汇部门A类企业管理,对涉及走私行为、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直接将其列为外汇部门C类企业管理,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三是加强审核与检查。失信企业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时,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对失信企业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四是采取限制性管理。在一定期限内,失信企业被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工程等招投标活动,并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对有拖欠海关应缴税款或者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未按规定缴清相关款项或提供有效担保前,阻止其出境;限制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将涉及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是惩戒参考。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情况作为股票发行审核的重要参考;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在一定期限内,将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企业违规可能导致其经营发展受到重大影响
半导体企业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不仅可能会受到各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违法违规本身所导致的“蝴蝶效应”也会给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
第一,企业信用等级的降低会直接影响其参与招投标活动。企业不仅在联合惩戒期间无法参与政府部门的招标,在联合惩戒期间结束之后,也可能因企业信用等级问题,不符合各种参与招投标的资格。
第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直接影响投资方继续投资的信心。投资方在考察企业时,可能会因企业违规等情况对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产生不满,甚至可能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能力产生怀疑,继而影响投资方对企业投资的信心和决心。
第三,企业违规可能对国内外市场的合作和开拓产生潜在的影响。多数企业特别是国内外大型龙头企业,对于合作方的规范程度要求较高。如果企业受到过相关处罚和惩戒,不仅会影响其企业自身形象和竞争力,而且可能会因此导致其失去潜在合作方。
第四,近几年来,每年成功登陆科创板的半导体企业数量呈递增趋势,这说明很多半导体企业在发展壮大后都会走上上市的道路。对于已上市的企业,发生行政处罚等情况需要进行披露;未上市的企业,若在上市的过程中因企业违法违规导致行政、刑事处罚,则有可能会直接阻断企业的上市之路。
(作者单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