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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进口企业应筑牢哪些准入意识
作者:李洋
文 / 李洋
基本情况
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原产自马来西亚的干制“仿刺参”等4项商品。经目的地海关现场查验并取样送检,结果显示其中有两项商品实际到货与申报不符,其实际到货水产品(双手高球参、子安辐肛参)未被纳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A公司称申报信息全部来自境外发货商提供的数据,自己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要点分析
A公司称在到货前对实际货物状况不清楚,是否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因此,如实申报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法定义务,法律也赋予了收货人申报前查看货物的权利,为其核实实际货物状况提供了保障。在本案中,A公司是涉案报关单的境内收货人,负有向海关如实申报的义务,对实际货物状况不知情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应当对其未如实申报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水产品进口有哪些要求?
进口水产品不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关规定,比如在进口时向海关申报,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经海关总署确认格式和版本的检验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必要时)和贸易合同、发票等单证,而且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其他要求还包括: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等。同时,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产品进口如何获取准入信息?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对境外输华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体系评估和审查,更好地服务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并提供了可查询系统。企业在进口前应事先查询该目录(http://43.248.49.223/),了解准入国家或地区、品种等信息。
已获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信息可查询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2811812/4150146/index.html)。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企业可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
案例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境外优质水产品的需求呈增长趋势,但进口动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风险仍然存在,所以目前只有部分国家或地区可以向我国出口指定品种水产品,境外生产方需要在我国注册备案,并取得相关检验检疫许可后方可向我国出口。对此,企业须提前了解我国水产品准入监管制度,规范进口水产品。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