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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准出口商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一览
作者:王小康 苏秋晓
文 / 王小康 苏秋晓
根据海关总署第254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的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截至202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经核准出口商管理的有五个,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冰自贸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 《中瑞自贸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毛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升级《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涉及冰岛、瑞士、列支敦士登、毛里求斯、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文莱、老挝、缅甸、柬埔寨、印度尼西亚17个国家,菲律宾由于尚未正式实施RCEP而暂未涉及。
企业发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时,需要填写主要出口原产货物情况,其中包含货物适用协定的原产地标准。为方便企业更准确有效地判定货物原产资格并填写原产地标准,现将上述优惠贸易协定的原产地标准及相关资料汇总如下。
[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 南宁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