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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应予公开吗
作者:朱炜 方丹
文 / 朱炜 方丹
CASE STUDY 关务案例精选(本专栏由黄埔海关特别支持)
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应予公开吗
文 / 朱炜 方丹
基本情况
海关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中选取A公司为抽查对象开展检查,A公司认为海关程序违法,拒绝接受检查并向
海关申请公开“双随机、一公开”选取该公司的政府信息。海关受理后,告知该公司“双随机,一公开”法定应当公开的执法信息范
畴,对已主动公开的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对象、抽查结果等政府信息,依法告知其查询路径;对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案卷信
息,依法告知不予公开。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关根据申请公开信息的不同性质分别予以审查并答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
要点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什么原则? 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 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公开为 从其规定。 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
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2019年 “双随机”行政执法信息是否属 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 于主动公开的范畴? 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
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 《条例》规定,其他依照法律、法 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
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 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因此,海关
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 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国务 依法告知A公司相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规定确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 院印发的《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 不予公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信息等十五类政府信息。 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 如何正确判断内部事务信息和过
《条例》还规定了不予公开的政 意见》规定,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 程性信息?
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 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 所谓内部事务信息,是指对外部不
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 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
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 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行政机关单纯履
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 行内部管理职责时所产生的信息属于
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确、规范向社会公开。本案中,海关“双 内部事务信息。判断某一项政府信息是
政府信息。同时,考虑到行政机关内部 随机”行政执法的抽查事项、抽查计 否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关键是审查该信
事务信息不具有外部性,对公众的权利 划、抽查对象、抽查结果等政府信息, 息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
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过程性信息处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海关已通过 生影响。一旦其产生了对外的约束力,
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不具有 门户网站“双随机、一公开”专栏予以 则不能视为内部事务信息。
确定性,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与当事人、 主动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信息 所谓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决定作
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没有直接 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 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
利害关系,且通常涉及相关主体的商业 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因此,海关依法 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此
秘密和个人隐私,《条例》还规定,行政 告知A公司关于已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类信息全部公开或过早公开,可能会妨
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及行政 查询途径和方式,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碍决策过程的完整性及行政事务的有
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 同时,《条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 效处理。
案例启示
政府信息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的原则。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属性作区分处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法公开;未
规定应当公开的,可以不予公开。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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