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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CUSTOMS HOTLINE 关务问答
海关热线问答集萃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需要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第25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
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高级认证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认证、
复核的参考依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第25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海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高级认证企业认证、复
核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高级认证企业认证、复核相
关问题出具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认证、复核的参考依据。
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后自何时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第251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
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高
级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企业拟进口的食品是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是否需要取得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
九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
第十条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
施合格评定。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
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
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
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关税及统计 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是否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提
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
252号令)第八条规定,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
事项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
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要求收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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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
译文内容负责。
在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进出口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担保放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
25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收发货人或者其
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国家对进
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我司将尚在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
惠待遇的其他单位,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
240号令)附件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
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
转手续:(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凭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
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二)减免税货物的转
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
后签发《征免税证明》。(三)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
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
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
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转入地海关
和转出地海关为同一海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请问“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
自用物品”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
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附件4规定,“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
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贸易方式不纳入海关统计。
监管通关与行邮 请问退货中心仓企业如何接受海关监管?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海关
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第四中规定,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
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
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
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
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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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S HOTLINE 关务问答
请问过境货物申报进境后多久需要运输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60号令)第
十八条规定,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特殊
情况下,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过境货物
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多大年龄的旅客可以携带电子烟进境?
根据《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
第三中第四款规定,不满16周岁的旅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
请问个人能否邮寄含有中药成分的感冒药出境?
依据现行管理规定,如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海关
对于个人邮寄出境的中药、中成药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管理;对于邮寄
出境的中药、中成药,按照《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
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
人民币。
加工贸易监管 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下,企业是否可以自行串换料件?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第80号)第八中规定,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
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集团内
企业可对来料加工保税料件进行串换。
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下,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的剩余料件是否可
以不运回本企业?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第80号)第九中第二款规定,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
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
企业。
加工贸易内销按季度申报纳税能否跨年操作?
根据《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78号)第三中规定,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
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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