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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45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CUSTOMS HOTLINE 关务问答
海关热线问答集萃 (总第145期)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关税及统计 如果未在期限内缴纳进出口货物税款的,海关会怎样处理?
根据《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
61号)第二中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
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
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
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
如何查询《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
关商品编号表》?
根据《关于执行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
第135号)第一中规定,为有效实施2023年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进出口商
品暂定税率、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等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部分油品等进口环
节消费税政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延期清单等,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进
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3年进出口非
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
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
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见附件1—4)。
请问“加工贸易成品油形式出口复进口”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
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加工贸易成品油形式出口复进口”
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企业有哪些情形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第25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
企业认证申请:(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二)放弃高级认
证企业管理的;(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
关下调信用等级的;(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企业申请成为高级
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企业有哪些情形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第251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二)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
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
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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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
的;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
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
的;(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五)自缴纳期
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
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六)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被依法处罚的;(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
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
251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
面提出。海关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出境用于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申请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时需要
出具销售证明,其中“销售证明”是指什么?
根据《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第52号)规定,《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
“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中所指的“销售证明”,包含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两者均
可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
检疫传染病具体指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条规定,检疫传染病,是指鼠
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管通关与行邮 过境货物是否可以开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60号令)第
四条规定,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过境货物,未经海
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
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动植物、动植物产品
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请问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向海关提交哪
些单证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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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
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
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
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是否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根据《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
第三中第三款规定,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其他烟草制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邮件超出规定限值,如何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
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具体可以选择委托代理报关企业以货物方式报关
或联系承运方办理退运。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
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加工贸易监管 洋浦保税港区内企业自境外进口货物到洋浦保税港区是否需要提交许可证
件?
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73号)第九条规定,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
物,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有明确规定或者涉及安全准入管理的除外。
洋浦保税港区内企业是否需要单独设立海关账册?
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73号)第十七条规定,海关不要求区内企业单独设立海关
账册,但区内企业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有关业务情况,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
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对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什么是期货保税交割?
根据《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第二中第一款规定,期货保税交割,是指指定交
割仓库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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