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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46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CUSTOMS HOTLINE 关务问答
海关热线问答集萃 (总第146期)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需要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第251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
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一)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被认定为失
信企业满1年的;(二)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
6个月的;(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
业满3个月的。
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多少
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第251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
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
失信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规定情形的,海关是否会作出
信用修复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第251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
形的,海关应当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进口饲料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43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进口饲料包装上是否要有中文标签?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43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
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
关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指定的生产、加
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关税及统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是指什么?
根据《关于推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6
号)第一中第一款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是指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凭其
集团财务公司出具的税款担保保函,向海关申请办理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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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意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按照什么要求出具全国通用的税款担保保
函?
根据《关于推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6
号)第三中规定,经审核同意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为其成员单位按照海关总
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的要求出具全国通用的税款担保保函。
哪些企业可以凭银行开具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
根据《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
第二中规定,除失信企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凭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
具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
请问“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
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贸易方式纳
入海关单项统计。
监管通关与行邮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消费税?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
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
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
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请问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哪些
单证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17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规定,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
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以及
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证明文书,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个人可以携带一只波斯猫和一只乌龟入境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5号)规定,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
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
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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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邮寄物品入境,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进境物品
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
税价格表》确定;《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
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
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
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
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
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监管 哪些货物从境外进入综保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第十二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
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
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三)综合保税
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区外企业打算从综保区内进口一批货物,该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理,请问是
否需要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第十六条规定,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的货物,
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货物属于关税
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
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
核。
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有批废料准备申请销毁处置,请问如果产生处置费,
我司是否必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内企业依法对区内货物采取销毁处置的,应当办理相关手
续,销毁处置费用由区内企业承担。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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