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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最新进口复合食品管理法规解析
作者:赵优
文 / 赵优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模式是全球参考的典范,食品安全风险研究方向亦是行业风向标。欧盟根据食品原料成分将食品分为三大类,即动物源性食品、非动物源性食品和复合食品。近些年欧盟针对复合食品出台了一系列新规,使复合食品的监管更加精细化。2022年,欧盟委员会又发布了(EU) 2022/887、(EU)2022/1219法规,修订复合食品进口条件及边境管制的部分规定,新规分别于2022年6月27日和2022年7月16日生效。为更好应对欧盟复合食品新规,现将有关要求进行解读,以期为海关监管及复合食品生产企业顺利出口欧盟提供参考。
欧盟关于进口复合食品的新规
复合食品的概念
欧盟定义的复合食品主要指既含有植物源性成分又含有加工的动物源性成分的食品。欧盟新规取消了复合食品中动物源性成分的比例要求,将复合食品分为三大类,分别为“冷藏复合食品”“常温含肉成分复合食品”“常温不含肉复合食品”。
判定是否为复合食品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考虑食品中动物源性成分是否经过加工处理,如果没有经过加工则属于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动物源性成分加工过程可以在原料供应企业完成,也可以在复合食品加工企业完成(例如肉馅的包子)。二是植物源性成分与动物源性成分相互独立的食品属于复合食品(例如牛肉比萨、鸡肉沙拉等)。
如果植物源性成分的作用是给动物源性成分增加某种特色,处于从属地位,则产品依然属于动物源性食品(例如添加香草的熟制牛排或鱼排)。
欧盟对复合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要求
根据欧盟法规要求,复合食品的动物源性成分必须来自欧盟成员国或其他第三国经欧盟注册的企业,动物源性成分的生产加工应符合853/2004/EC《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要求》。根据复合食品中动物源性成分的加工方式,复合食品生产企业分为不需要欧盟注册和需要欧盟注册两种情况:一是复合食品生产企业从欧盟注册企业采购相关动物源性成分,则复合食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实施注册,生产加工符合 852/2004/EC《食品卫生要求》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即可;二是复合食品的动物源性原料供应商仅提供生的原料,动物源性成分的加工过程在复合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则复合食品生产企业应实施注册管理。
此外,(EU)2022/887法规最新修订下列欧盟关税编号(0901,1517, 1518,1601 00,1602,1603 00,1604,1605,1702,1704,1806, 1901,1902,1904,1905,2001,2004,2005,2008、2101,2103,2104,2105 00,2106,2202,2208)项下的复合食品中加工的动物源性成分必须来自欧盟成员国或其他第三国经欧盟注册的企业。同时为了符合欧盟动物卫生要求,动物源性成分应符合(EU)2020/692《欧盟进口动物、繁殖材料和动物源性产品要求》规定的加工处理要求。
复合食品生产国出口欧盟的要求(EU)
欧盟对三类复合食品生产国家有不同的管理要求,一是冷藏复合食品,生产国应该是允许向欧盟出口所含所有动物源性成分的国家;二是常温含肉成分复合食品,生产国应该是允许向欧盟出口所含所有动物源性成分的国家;三是对于常温不含肉复合食品,欧盟考虑到与初乳产品相关的动物健康风险以及缺乏有效的防控措施,新规要求含有初乳产品的常温复合食品应来自获准向欧盟出口的国家(地区)。此外,如果动物源性成分是奶制品、蛋制品或水产品等,生产国可以是获准向欧盟出口肉制品、水产品、奶制品或蛋制品中任意一种产品的国家。例如,允许向欧盟出口肉制品的国家,即使不允许向欧盟出口蛋制品,仍可以向欧盟出口常温含蛋复合食品。
进口复合食品证书要求
冷藏复合食品和常温含肉成分的复合食品在出口时应提供由主管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同时,证书应按照条例(EU)2020/2235附件III第50章和第52章规定的模式签发。但2022年7月15日,欧盟发布(EU)2022/1219号法规,修订(EU)2020/2235号法规关于含乳制品复合食品进入欧盟示范证书的内容,并设置2023年4月15日之前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原有证书模板签发,签发日期最晚为2023年1月15日。
对于常温不含肉成分复合食品不需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由欧盟进口商填写上述法规附件V规定的声明。
生产国实施监控计划要求
对于复合食品中的所有动物源性成分,复合食品生产国必须有欧盟批准的残留监控计划。输欧明胶、胶原蛋白和高度精炼产品,包括将其作为复合食品成分时,无须提交输出国(地区)残留物监控计划,但上述产品的输出国(地区)需列入获准输欧的国家(地区)名单。若常温含肉成分复合食品仅为食品酶、食品添加剂、某些食品调味料或维生素D3,则上述动物源性成分的输出国(地区)无须列入获准输欧的第三国(地区)名单,也无须提交输出国(地区)残留物监控计划。
欧盟关于复合食品进口边境管制的要求
需冷藏的复合食品和常温含肉成分复合食品都需要实施口岸兽医卫生检查,(EU)2021/630法规附件规定了不需实施口岸检查的常温不含肉成分复合食品名单,该类产品在目的地、企业储存库或销售前环节实施检查。
(EU) 2021/630规定需冷藏的复合食品和常温含肉成分复合食品都需要实施边境管制,但新规规定将食品酶、食品添加剂、某些食品调味料或维生素D3作为唯一动物源性成分的常温复合食品,免于边境管制;修订免于边境管制常温不含肉成分复合食品范围,该类产品在经营所在地、企业储存库或销售前环节实施检查,但含初乳产品的常温复合食品除外。
关注与建议
欧盟持续对复合食品进口要求的修订,体现了欧盟对该类食品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新要求实施以来,我国出口欧盟复合食品多次被通报,部分产品出口受到严重影响,主要问题体现在复合食品中动物源性成分未得到欧盟批准,以及欧盟扩大了复合食品的范围,取消了复合食品中动物源性成分的比例要求。对于新规,提醒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关注欧盟复合食品分类新变化
欧盟新规摒弃了以往根据复合食品中动物源性成分含量比重分类管理复合食品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以复合食品中所含的动物源性成分危害动物健康、公共健康的风险以及复合食品运输、储存温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我国生产企业应加强与欧盟客户沟通,明确产品划分范畴,提前评估和防范贸易风险,合理安排原料供应链以满足欧盟要求。
含动物源性复合食品依然有严格的准入要求
对于含动物源性复合食品的生产企业应特别关注:动物源性原料加工企业需具备欧盟注册资质,并来源于欧盟成员国或允许向欧盟出口所含所有动物源性成分的第三国。欧盟对冷藏和常温含动物源性复合食品采取差异化管理,企业应加强产品源头管控,及早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因动物源性原料未被欧盟批准而被通报退运。
部分常温复合食品监管发生新变化
欧盟新规加强含初乳符合食品监管,对含有初乳产品的货架稳定复合产品中的初乳产品应来自获准向欧盟出口的国家(地区),其进口时需随附官方证书,而非随附进口商自我声明。但对于含明胶、胶原蛋白和高度精炼产品常温复合食品及含肉成分仅为食品酶、食品添加剂或维生素D3的复合食品,无须再提交输出国(地区)残留物监控计划,后者动物源性成分的输出国(地区)也无须列入获准输欧批准。对于准备向欧盟出口的含初乳产品复合食品的我国企业,需要积极应对,审核检查乳制品的供应商是否获得欧盟注册,并关注证书新规和边境管制要求,以确保顺利通关。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欧盟复合食品判定标准
含有的动物源性成分
是否经过加工
复合食品
含有动物源性成分
是否经过加工
是
是否含有植物源性成分
是
是
例如:含肉包子、鸡肉
否
否
否
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
未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
加工的动物源性食品
例如:带水果的酸奶
例如:新鲜三文鱼片、寿司
例如:烟熏鱼、酸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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