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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国门促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
作者:图 / 栾洽
图 / 栾洽
中国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承担着在进出口环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责,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内生产、市场流通等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环节共同构成了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有机链条。自1994年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以来,经过近三十年的执法实践,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日臻完善,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打击侵权违法活动的力度持续加大,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措施更加有力,为国际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宝贵经验,为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不懈努力和积极贡献。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为什么要积极寻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及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实施的保护。
中国海关可以采取依申请保护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发现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并向海关申请保护的,海关依法予以扣留并由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海关可以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备案知识产权的,通知权利人并由权利人申请扣留,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进行调查处理,认定侵权的,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有能力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有效的控制,遏制国际贸易领域的侵权活动。世界各国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海关在制止和防止侵权货物进出口方面的重要作用。
向海关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有以下好处:
一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程序透明,执法高效,维权成本低、见效快,能有效制止侵权货物流入目的国市场,保护权利人的海内外市场利益;
二是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侵权违法行为人;
三是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会书面通知权利人,为权利人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提供证据支持,增加权利人救济便利。
◎权利人可以积极与所在地海关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主动反映自身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并可以在海关的帮助下,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由进出境地海关审核后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执法模式,二者在维权成本上存在较大差异。依职权保护执法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为前提,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金额较少(每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商标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人还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海关直接对侵权事实进行调查认定。相比较而言,依申请保护执法模式不以备案为前提,但权利人需提交与涉案货物等值的担保金,且海关对侵权事实不进行调查认定,权利人仍需自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侵权争议。
◎境内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办理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人可以访问海关总署官网,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第一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进行互联网+海关账户注册
注册通过后备案申请人点击互联网+海关栏目下的“知识产权”进入备案系统完善相关信息,经备案系统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可办理备案申请相关事宜。
第二步录入备案申请数据
备案申请人在“备案申请”窗口按相关要求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上传有关附件。
第三步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
海关总署会在备案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对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备案申请人可以根据海关总署驳回理由修改申请内容并再次提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不收取备案费。
◎一是权利人应当及时维护备案信息,包括联系人信息、知识产权权利信息以及合法使用人信息;
二是权利人应当积极收集侵权货物信息并及时向海关提交,与所在地海关保持密切联系;
三是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
主要包括:
1. 收到海关关于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通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反馈货物是否侵权,如确认侵权的,同时向海关提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
2. 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知识产权状况调查,依法主张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据;
3. 主动缴纳侵权货物仓储、处置等费用,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一是行政责任。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认定构成侵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处以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
二是刑事责任。如果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海关会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三是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为方便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总署于2006年出台了总担保制度。海关总署核准权利人的总担保申请后,该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请求海关扣留侵犯已备案商标权的嫌疑货物,无须再向海关另行提供担保。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的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总担保保函的担保期限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追偿期至第二年6月30日。
相关文书格式见海关总署2006年第31号和海关总署2011年第1号公告。
◎海关发现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涉嫌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并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应当予以扣留,按照侵权货物处理。但旅客、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或者收寄件人向海关声明放弃并经海关同意的除外。
进出境旅客、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或者进出境邮件的收寄件人认为海关扣留的物品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或者属于自用的,可以向海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权利人如何寻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权利人如何开展最低成本维权活动?
●权利人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备案后,权利人应当如何正确行使知识产权保护权利?
●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会产生哪些法律责任?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以下简称“总担保”)?如何办理?
●邮寄、进出境旅客自行携带、分离运输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侵权物品进出境,海关会如何处理?
图 / 何依昕
南宁吴圩机场海关关员在对一票出口货物进行监管时,查获带有“NEW ERA NE”标识帽子1458顶。
图 / 栾洽
青岛海关关员使用执法终端对货物商标进行图像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