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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案例分析
作者:图 / 孔维巧
图 / 孔维巧
中国海关采取依申请、依职权两种执法模式开展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执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南京海关综合业务处处长掌孝恩表示:“严厉打击国际贸易中的侵权行为、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提供支持,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首要目标,也是海关秉承‘打促结合’的宗旨促进我国自主品牌‘走出去’、推动构建打击跨境侵权违法活动国际网络的立足点。”
依申请保护
依申请保护,也称被动保护,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并书面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在该模式下,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依法不启动侵权调查、认定程序,而是由权利人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期间,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即,反担保放行。该法定期间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依法协助法院执行;如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权利人撤回申请或收发货人申请反担保放行的,海关依法予以放行。
相关案例
◎专利权货物反担保放行
2022年12月5日,权利人常州某公司向N海关反映A公司出口的多种系列的太阳能电池及其组件侵犯其公司专利权;12月12日,权利人依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向海关提交了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专利证书复印件、侵权线索等相关材料及货物等值担保金,申请海关扣留相关侵权货物;12月13日,N海关经过材料审核及风险研判后下达专项布控指令;12月16日,N海关在A公司申报出口至日本的5票报关单货物中,经查验发现涉嫌侵犯权利人专利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2739个、申报总价40042200日元;经联系权利人确权,12月29日,N海关根据常州公司的申请,对该5批侵权嫌疑货物依法予以扣留。
2023年1月4日,A公司依照《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海关提交专利权货物反担保放行的书面申请,并缴纳货物等值担保金。经审核,截至A公司提交该申请之日,未发生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法定不予放行情形,N海关遂依法对上述在扣侵权嫌疑货物依法解除海关行政扣留并予以放行。
◎协助法院执行
2022年12月16日,权利人向N海关反映A公司出口的多种系列的太阳能电池及其组件侵犯其公司专利权,并依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向海关提交了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专利证书复印件、侵权线索等相关材料及货物等值担保金,申请海关扣留相关侵权货物;12月17日,N海关经材料审核及风险研判后下达专项布控指令;12月28日,N海关在A公司申报出口至日本的2票报关单货物中,查验发现涉嫌侵犯权利人专利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656个、申报总价9722216日元;经联系权利人确权,2023年1月11日,N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该两批侵权嫌疑货物依法予以扣留。
2023年1月17日,N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日内,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确认已受理权利人诉A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请海关协助查封该两批在扣货物;1月18日,N海关依法对该两批货物解除海关行政扣留并协助法院实施查封。
要点提示
该两起案件是海关适用依申请保护模式保护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的生动实践。两案均涉及专利权侵权纠纷,当事双方对是否侵权存在较大争议,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关注充分平衡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又保障了出口企业申请反担保的救济权利,也履行了司法协助义务。办案期间,海关同步实施“嵌入式”普法、说理式执法,主动向法院及当事双方介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及时解答企业咨询,便利当事双方积极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法律纠纷,获得法院及当事双方的高度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两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体现了依申请保护模式的5个特点:
◎启动条件: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权利人提出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不以其已完成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为前提。
◎启动主体:依申请保护模式下,由权利人主动发现违法线索,并向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提交保护申请和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提交担保: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权利人须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且不设上限;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救济方式: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实施扣留后,海关不启动侵权调查、认定,也不对货物进行罚没处置,而是由权利人另行提起侵权民事诉讼;同时,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依法申请反担保放行。
◎后续处置: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也称主动保护,是指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担保的,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作出有关行政裁决。
相关案例
2022年3月,南通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N海关申报出口被套、床盖三件套。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286条被套使用了“MICKEY MOUSE”“DISNEY”“Mickey Mouse device” “MANCHESTER UNITED及图形”标识和“MY LITTLE PONY(‘小马宝莉’)”“Supreme”标识,涉嫌侵犯迪士尼企业公司、曼彻斯特联合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和孩之宝有限公司、章节四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著作权,涉案货值7078.66元。该批被套包装简陋、质量粗糙,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书,存在较大的侵权嫌疑。经联系权利人确权,4家权利人均依照《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担保,N海关依法对该批侵权嫌疑被套予以扣留。经调查,N海关对该批侵权被套作出认定侵权的结论,并依法作出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35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要点提示
米奇老鼠、小马宝莉作为著名的卡通动画形象,深受世界各国观众的喜爱,相关衍生产品也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各种侵权产品也屡见不鲜,其终端消费群体多为青少年和儿童。粗制滥造的侵权产品,缺乏原料、生产工艺等安全标准管控。该案中,海关适用依职权保护模式,有效阻断了进出口侵权货物流入国内外市场的渠道。该案的办理过程,体现了依职权保护模式的5个特点:
◎启动条件:权利人所持知识产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
◎启动主体: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主动查发、确权、处罚和处置。
◎提交担保: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根据货物价值高低,依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比例确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所需提交的担保,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可见,较之依申请保护模式,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的权利人维权资金成本通常较低。此外,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权利人,可以依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核准使用总担保,进一步降低维权成本;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可以依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请求海关放行货物。
◎调查、认定及行政裁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并相应作出行政裁决。其中,认定侵权的,海关作出没收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不侵权的,海关解除扣留并予放行货物;不能认定是否侵权的,海关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海关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将解除扣留并予放行货物。
◎后续处置:根据《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海关对侵权货物的处置方式为: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图 / 潘建虎
N海关扣留某公司出口涉嫌侵犯专利权太阳能电池组件。
图 / 杨阳
N海关扣留某公司出口侵犯“Mickey Mouse device”商标权被套。
图 / 孔维巧
南宁海关所属友谊关海关关员在友谊关口岸货运渠道查获涉嫌侵权货物7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