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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判定之基础概念篇
作者:王小康 高戈 顾可隽 苏秋晓
文 / 王小康 高戈 顾可隽 苏秋晓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商品的“经济国籍”。世界各国(地区)针对不同“经济国籍”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贸易措施,因而原产地对确定商品在国际贸易中应享有的待遇具有重要的作用。原产地证明是各国(地区)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的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原产地的判定是签发或开具原产地证明的核心,也是国际贸易关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为了帮助企业在进口通关申报及出口货物签证过程中更加准确地理解原产地判定,从本期起,本刊将通过三篇文章介绍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判定要点,依次分别为基础概念篇、优惠原产地判定思路篇、非优惠原产地判定思路篇。
原产地与产地
原产地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规范性概念,指的是国际贸易流通货物的来源国家(地区)、单独关税区及区域集团[以下简称“国家(地区)”],即货物生产、采集、饲养、提取、加工和制造所在的国家(地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分工合作的产生,货物可能经历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的生产、制造或加工,此时一般是以最终使货物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作为货物的原产地。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与货物在进口国家(地区)所应享受的关税待遇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同的原产地判定规则下,货物的原产地具有唯一性,不能出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原产地的情况,否则会给国际贸易统计及贸易政策的实施带来不便。
与“原产地”相比较,“产地”是一个日常用语,《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解释为“物品出产的地方”。产地可指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地。产地没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可以是国家(地区),也可以是省、市、县等。当进出口货物使用不具备原产资格的原材料或不明来源原材料进行生产,最终产品未能满足相关原产地规则要求,货物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加工或生产货物所在的产地不一定是货物的原产地——“产地”的外延要大于“原产地”。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各个国家(地区)为了确定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原产地[即原产国家(地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普遍实施的行政命令及措施。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法律问题和规则,涉及各方经济利益,体现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是确定货物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签发原产地证明的法律依据。根据适用政策范畴的不同,原产地规则可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
有关原产地规则的国际规则主要有世界贸易组织(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和《经修订的京都公约》。《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第一条第一款给出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定义:“WTO成员适用的,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国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这些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第一款适用范围的关税优惠合同贸易或自主贸易无关。”优惠原产地规则被纳入不具约束力的共同宣言,其定义为:“WTO成员为确定货物是否能享受优惠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体制下的优惠待遇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经修订的京都公约》对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则相对宽泛:“从国内法律或该国适用的国际协定中发展而来,旨在判定货物原产地的特别规定。”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一个国家(地区)根据实施的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政策需要,由本国(地区)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与给予关税优惠无关的各种贸易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原产地标记、贸易统计和政府采购等。根据WTO规定,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必须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于从WTO 成员方进口的所有货物。
在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6号)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第122号令)中。
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原产地判定条件,即确定货物原产地一般要求的条款;另一个是程序方面的规定,包括原产地证明签发、核查、进口通关等。
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在最惠国原则以外由一个国家(地区)单方面实施,或者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后共同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是给惠国和受惠国间通过双边协议形式制定的,主要应用于普惠制、区域经济集团和贸易安排中关税优惠措施的实施。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地区)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地区)经济发展而设立的,是前者给予后者出口商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制度。普惠制给惠对象为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为了确定出口到给惠国的产品能够享受到普惠制待遇,给惠国会对原产地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在保护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能够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的同时,又要防止其他非受惠国家(地区)产品滥用普惠制谋取利益。因此,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核心组成部分。
自1978年普惠制实施以来,先后共有40个国家(地区)给予我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其中大多是我国的重要贸易伙伴,如欧盟成员国、英国、俄罗斯、加拿大、日本等。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仅剩挪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我国特惠原产地规则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以下简称“特惠”)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单方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措施。迄今为止,我国已陆续给予与我国建交的多哥共和国等40多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我国特惠原产地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1号令)中。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规则
随着国际间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优惠贸易安排(如亚太贸易协定等)、关税同盟(如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公国建立的关税同盟等)、自由贸易区(如RCEP、中国—东盟自贸区等)和经济同盟(如欧盟等)等各种区域性经济组织不断出现,成员方之间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减少关税壁垒。区域内部一般会采取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来区分货物是否原产于成员方,从而在关税税率和市场准入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优惠原产地规则在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谈妥后形成,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独立性,且各协定之间内容各不相同。优惠原产地规则用来确保自由贸易协定及贸易优惠政策下的优惠只惠及目标国家(地区)。
一般来说,优惠原产地规则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原产地判定条件,即确定货物原产资格一般要求的条款;二是有关直接运输等行政管理要求的条款,即到达进口国家(地区)的货物与离开出口国家(地区)的货物是一致的;三是程序方面的规定,包括原产地证明签发、核查、进口通关等;四是有关信息保密、国际合作、争端解决等附加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优惠原产地规则仅适用于判定货物是否具备所对应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原产资格,不影响为了实施最惠国待遇、贸易救济措施、原产地标记、贸易统计等政策目的而对货物原产地的判定。也就是说,在同一货物为了实施不同贸易政策需要而进行原产地判定时,可能适用不同原产地规则,进而最终得出不同的原产地结论。
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关键和核心内容,是一个国家(地区)用来判定某种货物是否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项下货物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的具体标准和尺度,不符合该原产地规则项下原产地标准的产品不能视为原产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主要类型包括完全获得或生产、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及实质性改变(包含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等。
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是指在一个国家(地区)生长、收获、捕获、捕捞和开采的植物、活动物、水产品和矿产品;由一个国家(地区)的船只从海里获取的海产品;在一个国家(地区)收集的只能供回收原料用的废物和在一个国家(地区)生产、制造过程中所得的废物和废料,或者完全利用上述原材料,在该国(地区)境内生产和制造的产品。该类货物一般不含外国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其生产要素投入和生产过程自始至终都是在一个国家(地区)境内完成的。
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是指全部使用具备原产资格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在一个国家(地区)生产的产品。
实质性改变的货物,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了未具备原产资格的原材料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制成,并在该国(地区)境内经过充分制造或加工后获得新的基本特征的产品。判定实质性改变的标准通常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和商品,其判定标准也是不同的,包括单一标准、选择性标准和复合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CTC)标准,又称税目号改变标准或协调制度编码改变标准,是指根据最终产品中所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不明来源原材料的税目号在产品的加工、生产过程中是否发生改变来确定货物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一般包含三种情况:章改变(CC)、品目改变(CTH)和子目改变(CTSH)。
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又称百分比标准,是增值标准的一种,是指根据最终产品中所含有的本地输入价值,包含原产材料和加工增值,与最终产品之间的比例关系来衡量货物的加工程度,以确定最终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只有区域价值成分超过规定的百分比,货物才可被判定具备原产资格。常见的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包括累加法、扣减法及净成本法等。
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是指根据最终产品在一个国家(地区)制造、加工、生产过程中是否经历了规定的加工、生产工序来确定货物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原产材料和非原产材料
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原产材料是指依据最终产品生产国家(地区)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等原产地管理规定确定的,可以视为最终产品生产国家(地区)原产的材料[注:由于国际上未形成统一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各个国家(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认定,可能会对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效力产生影响];在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原产材料是指根据特定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具备该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资格的材料。
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非原产材料是指不满足最终产品生产国家(地区)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等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原材料[原产于最终产品生产地以外的国家(地区)的原材料,或本地生产但根据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未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原材料]或来源不明的原材料;在优惠原产地规则中,非原产资料是指不满足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原材料[原产于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成员方以外的国家(地区)的原材料,或本地生产但根据相关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的原产地规则未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原材料]或来源不明的原材料。
[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 福州海关 上海海关 南宁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表:非优惠原产地与优惠原产地对比
类型
非优惠
原产地
优惠原产地
适用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
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原产地标记、贸易统计和政府采购等
普惠制、区域经济集团和贸易安排中关税优惠措施的实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6号)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第122号令)
给惠国普惠制方案、各优惠贸易安排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由贸易协定的文本(原产地规则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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