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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解读
作者:郭宝强
文 / 郭宝强
INSTRUCTION 操作实务
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
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
事宜的公告解读
文 / 郭宝强
2023年3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20号公告(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
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方
便读者准确理解《公告》精神,本文将针对有关条款内容进行解读。
《公告》发布背景 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 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
随着政府机构简政放权和海关各 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消费税,第三种类型则根据条约减免
项改革的深入推进,1999年9月15日 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 相应税款。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 第四十五条“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
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 税……(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 简化减免税手续办理
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 赠送的物资”,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77号令) 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 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
(以下简称《办法》)部分内容已不 口物资减免税业务,规定减免税范围、 署第245号令)(以下简称《减免税
适应新的发展需求,海关总署组织对 办理程序等。 管理办法》)规定,《公告》第二条
《办法》进行修订,并以公告形式进 取消了原《办法》规定的备案手续。
行发布。2023年3月7日,海关总署发 进口物资的减免税范围 同时,为落实简政放权及方便业务办
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 《公告》第二条规定了进口物资 理,由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向其
定》(海关总署第261号令),对《办 的减免税范围,与原《办法》保持一 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调
法》予以废止。 致。进口物资的减免税范围可以分为 整为向其主管海关办理;对于无偿赠
三个类型:一是无偿赠送物资,包括 送或执行协定、协议事项涉及多个受
《公告》立法依据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外国 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可由政府
《公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委托外国政府无 主管部门在出具《外国政府、国际组
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 偿赠送,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 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
五十六条“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 托无偿赠送;二是外国政府、国际组 进口物资确认表》时指定一个受赠单
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二)外国 织提供无偿赠款,我国受赠单位自行 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向
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采购的物资;三是履行国际条约减免 牵头单位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总署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税进口的物资。前两种类型的进口物 再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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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申请填报要求 原《办法》而言,《公告》取消了对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
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 Tips:相关用语的概念 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减免税物资
审核确认手续纳入海关H2018减免税管 设定海关后续监管。
外 国 政 府 , 是 指 外 国 的 中 央 政
理系统管理。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
府,即该国家或地区全国事务主管机
在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 减免税手续办理时限及办理要求
构,不能是地方政府。
减免税申报时,征免性质应填报为“无 《公告》第六条对于外国政府、
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及其相关
偿援助进出口物资”(代码201),监管 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
机构以及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
方式应填报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 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办理时限
际组织。根据原《办法》施行以来国
援助物资”(代码3511)。 及办理要求,明确参照《减免税管理
际组织增加或调整的情况,《公告》
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办理。主
对国际组织名单以附件2形式进行了发
取消海关后续监管 管海关审核确认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布,后续海关总署将根据国际组织的
根据《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规 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无法在10个工
变化情况,及时以公告形式对国际组
定,《公告》涉及的减免税物资属于 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的,应当在情形
织名单进行更新发布。
法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法》第一百 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免税
主 管 海 关 , 《 公 告 》 引 入 《 减
条“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明确特定 确认通知书》的变更、撤销应在有效
免税管理办法》中“主管海关”的概
减免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海 期内完成;有关物资征税放行后,受
念,是指减免税申请人(受赠单位或
关法》第五十七条、《关税条例》第 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无法再向主管
项目执行单位)住所地海关,可以是
四十九条等规定的海关监管要求均针 海关申请补办减免税手续。
对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就是说,目前 其住所地直属海关,也可以是其住所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法定减免税货物设 地隶属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定海关后续监管要求。因此,相对于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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