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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47期)
作者:金鸣 程宁 张莉
文 / 金鸣 程宁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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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 (总第147期) 文︱金鸣 程宁 张莉
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企业有哪些情形,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第25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
企业认证申请:(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二)放弃高级认
证企业管理的;(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
关下调信用等级的;(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经营单位是高级认证企业,但委托的加工生产企业是海关
常规管理企业,请问海关按照什么适用原则实施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
25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同一海关业务涉及的企业信用等级不一致,导致适
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较低信用等级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按照什么原则对企业信用
状况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
署第251号令)第三十三规定,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
关按照以下原则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确定并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一)企业发生
分立,存续的企业承继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的,存续的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
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其余新设的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
果;(二)企业发生分立,原企业解散的,新设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
证或者认定结果;(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的,存续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
认证或者认定结果;(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的,新设企业不再适用原企业信用
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我司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客户要求我们经海关总署推荐,请问我司需
要向哪里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
第四十三条规定,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
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
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是由口岸海关还是产地海关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
第四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应当依法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关税及统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是否可以向海关提出复
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
第252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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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
应当组织复验。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
复验。
我司要从新西兰进口货物,请问符合哪些条件的货物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
格?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2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办法》的公告)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中新自贸协定》项
下原产货物,具备《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一)在中国或者新西兰完
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中国或者新西兰完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
料生产的;(三)在中国或者新西兰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但符合本办法附件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
他要求。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船舶抵港申报纳税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实施
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中规定,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在应税船舶抵港申报纳税时,
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同时应当交验如下证明文件:(一)船舶国
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二)船舶吨位证明。应税
船舶为拖船或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的,应税船舶负责人还应提供发动
机功率(千瓦)等相关材料。
请问“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
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5“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的货物”第3点,“来料
加工转内销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单项统计。
监管通关与行邮 请问报关单中“启运日期”现在是否还需要填报?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
告)第二中规定,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
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问快件运营人需向海关提前报关,应当如何申报?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
240号令)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运营人应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进出境快件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申报;
运营人需提前报关的,应当提前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况书面通知海关,并
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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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员入境需向海关提交申报单吗?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
境旅客申报制度)第六中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
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验礼
遇。
出境人员可以哪些形式携带外币出境?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规定,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
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
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
加工贸易监管 我司是贸易公司,有一笔来料加工业务准备委托加工,请问设立手册时是否
需要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
令)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
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
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经营企业
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
合同。
哪些情况下加工贸易企业不能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
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
理深加工结转手续:(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
期内的;(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三)由于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调
查,尚未结案的。加工贸易企业未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的,不得再次办理深
加工结转手续。
已经加工的保税料件是否可以进行退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
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企业进口料件由于质量存在瑕疵、规格型号与合同不
符等原因,需要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以及由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
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
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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