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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判定之优惠原产地篇
作者:王小康 高戈 顾可隽 苏秋晓
文 / 王小康 高戈 顾可隽 苏秋晓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商品的“经济国籍”。世界各国(地区)针对不同“经济国籍”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贸易措施,因而原产地对确定商品在国际贸易中应享有的待遇具有重要的作用。原产地证明是各国(地区)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的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原产地的判定是签发或开具原产地证明的核心,也是国际贸易关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为了帮助企业在进口通关申报及出口货物签证过程中更加准确地理解原产地判定,本期将带来系列文章的第二篇——优惠原产地判定思路篇。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判定思路
一是确定货物税则归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根据申报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型号、功能、加工工艺、用途、来源等要素,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的目录条文、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品目注释、子目注释、其他归类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或者登录海关总署网站,依次点击“互联网+海关”“我要查”“进出口税则查询”进行查询参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有不明之处,可以进一步咨询企业所在地海关或报关代理人,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二是确定关税减让情况。确定商品的税则归类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登录“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查看进口国适用优惠贸易协定的关税减让表,通过税则归类查看商品的降税情况。
三是确定原产货物在进口国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对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进出口货物,除RCEP外,还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柬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7个优惠贸易协定(如表1所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先确认货物进口国已生效实施的适用协定,从降税清单产品范围、原产地标准宽严程度、关税减让幅度、操作程序便利程度等方面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针对性对比分析,做好“关税筹划”,根据优惠幅度做好适用协定的优先排序,在满足相关协定原产地规则的条件下,选择最优优惠贸易协定,以最大限度享受关税减让红利。例如,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的轮胎(HS编码4011.10,最惠国税率为15%),《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税率为5%,但在RCEP项下是例外产品,需要缴纳15%的关税,此时最佳选择是《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优惠税率。
四是对照适用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确定商品是否符合协定项下原产地标准,进而是否能够获得原产资格。原产地规则规定了货物获得原产资格的实体性判定标准,通过原产地标准和补充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关于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规定。其中,原产地标准明确了原产货物的涵盖范围,列明了货物适用原产资格的具体条件;补充规则对累积、微小加工和处理、微小含量、包装、附件、备件和工具、间接材料、成套货物、可互换货物或材料、直接运输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原产货物除了要满足实体性判定标准之一以外,货物原产资格的判定还包括一些补充、辅助性规则,考虑货物生产、运输的各种情形下判定原产资格的要求。判定的基本顺序是: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或生产;是否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含非原产成分是否仅是微小加工;如果不是微小加工,是否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以下简称“PSR清单”),是否满足清单实质性改变要求;如果PSR清单是非全税则清单,产品没有列入PSR清单的,根据协定的相关规则,判定货物是否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或加工标准及其他补充标准;RCEP项下原产货物需要确定RCEP原产国,如果出口到实行“国别减让”的成员国(中国、韩国、日本、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还需要按特别货物清单标准确定RCEP原产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优惠贸易协定,其货物原产资格的实体性判定标准和补充规则会有差异,应根据实际适用的协定进行判定。例如,中国某企业生产的医用干式激光胶片,型号SM-HLJ-C(HS编码3701.30),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干式激光胶片大轴(HS编码3702.42)原产国为德国,其他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非原产材料干式激光胶片大轴含有涂有德国生产的感光乳剂,且涂层在德国加工,非原产材料价值占货物FOB的80%,加工工序为“开轴—调温—裁切—倒角—凹口—清扫装袋—热封”。生产过程必须使用专业的机械设备。
截至2023年5月,德国尚未与我国签署实施优惠贸易协定。在进行出口货物原产地判定时,在我国所有已加入的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为德国的材料均被视为非原产材料。货物生产使用了德国生产的非原产材料干式激光胶片大轴,排除“完全获得或生产”和“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由于货物生产过程必须使用专业机械设备,排除微小加工。在货物出口时,货物的原产资格需要根据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进行判定,部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标准解析与证书填制情况(如表2所示)。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判定的常见误区
在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过程中,对“原产地”的理解常常存在以下三个误区:
一是国内购买的产品或原材料就是中国原产的。某企业向海关发起对出口产品履带移动反击式破碎机产品预审的申请,由于零部件都是国内市场采购的,企业理解原料均为中国原产,申报为“不含非原产成分”。在核查的过程中,海关发现该项商品含有原产地为瑞士、德国、韩国等国的进口部件,如果没有如实申报,可能导致货物原产资格产生误判,造成货物在国外清关时享惠受阻甚至遭受罚款。
二是含有非原产成分(进口的非原产材料或来源不明的材料)的产品是不能享受关税优惠的。有的企业误解含非原产成分不能享受关税优惠,不敢向海关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错失获得“优惠券”的机会;或者隐瞒非原产成分信息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证书,导致“通行证”失实无效,不能享受正常关税,甚至变成“绊脚石”。
三是同一种商品出口到不同协定国家的原产地标准是一样的。同一种商品申请不同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的适用和填写也是不同的。例如,出口产品车架(HS编码8708.99)含有德国进口的非原产材料5%,出口越南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时,查找发现HS编码8708.99未列入PSR清单中,也未列入CTH清单目录内,适用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RVC)”,原产地标准填写“95%”;同样的货物出口到韩国,申请《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HS编码8708.99落在PSR清单中,并符合“区域价值成分50%”,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在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时,出口企业须熟悉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并注意区别各个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标准的填写(如表3所示)。
表1:RCEP各成员国与我国签署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情况汇总
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 老挝文莱柬埔寨缅甸
RCEP√√√√√2023年6月2日实施√√√√√√√√√
《亚太贸易协定》√ √ √
《中国-东盟自贸区》√ √√√√√√√√√√
《中韩自贸协定》√ √
《中澳自贸协定》√ √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
《中柬自贸协定》√ √
图 / 高夏
南宁海关所属邕州海关关员对中国-东盟博览会入境参展货物实施监管。
表2:部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标准解析与证书填制
优惠贸易协定
RCEP
《中国-东盟自贸区》
《中韩自贸协定》
《中澳自贸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秘自贸协定》)
原产地标准
货物列入PSR清单,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货物未列入PSR清单,未列入CTH清单,原产地标准为RVC≥40%
货物列入PSR清单,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但从品目37.07转变来的除外”
货物列入PSR清单,原产地标准为“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从品目37.02、37.03、37.07改变至此除外”
货物列入PSR清单,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如果成品涂有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则该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须在一方生产;如果需要干燥、涂层、剪切及包装工序,则上述工序也应在该方完成”
货物列入PSR清单,原产地标准为“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
解析和判定
货物成品医用干式激光胶片的品目(HS编码3701)和原材料干式激光胶片大轴的品目(HS编码3702)已发生改变,满足“品目改变”要求;
同时,该项货物未列入任何RCEP成员国的特别货物清单,未含有中国以外RCEP成员国原产材料,判定RCEP原产国不需要附加要求。由此可得出结论: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RCEP原产国为中国
非原产材料占比80%,区域价值成分(RVC)为20%,未能满足“RVC≥40%”的要求。由此可得出结论:不能赋予《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资格
货物成品医用干式激光胶片的品目(HS编码3701)和原材料干式激光胶片大轴的品目(HS编码3702)已发生改变,原材料品目为3702,满足“品目改变,但从品目37.07转变来的除外”要求。由此可得出结论:获得《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货物成品医用干式激光胶片的品目(HS编码3701)和原材料干式激光胶片大轴的品目(HS编码3702)已发生改变,原材料品目为3702,未能满足“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从品目37.02、37.03、37.07改变至此除外”要求。由此可得出结论:不能赋予《中澳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货物成品医用干式激光胶片的品目(HS编码3701)和原材料干式激光胶片大轴的品目(HS编码3702)已经发生改变,裁剪和包装在中国完成,但成品涂有感光乳剂,感光乳剂为德国原产,且涂层在德国加工,未能满足“品目改变,如果成品涂有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则该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须在一方生产;如果需要干燥、涂层、剪切及包装工序,则上述工序也应在该方完成”要求。由此可得出结论:不能赋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虽然货物成品医用干式激光胶片(HS编码3701.30)和原材料干式激光胶片大轴(HS编码3702.42)品目已发生改变,但均属第37章,章节没有发生变化。由于非原产材料占比80%,区域价值成分(RVC)为20%,未达到“RVC≥40%”的要求,未能满足“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要求。由此可得出结论:不能赋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优惠原产地证明
可签
不可签
可签
不可签
不可签
不可签
原产地标准填写
“CTC”
--
“PSR”
--
--
--
表3:我国已实施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填写说明
协定名称
原产地标准填写
说明
完全获得或生产
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
实质性改变(含非原产材料)
区域价值成分计算(RVC)
原产地标准
填写内容
《亚太贸易协定》
《中国-东盟自贸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中秘自贸协定》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瑞自贸协定》
《中韩自贸协定》
《中澳自贸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柬自贸协定》
RCEP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
“A”
“WO”
“P”
“WO”
“WO”
“P”
“WO”
“WO”
“WO”
“WO”
“WO”
“WO”
“WO”
“WO”
“WO”
“WO”
“WO”
“WO”
“A”
“PE”
“P”
“WP”
“WP”
“P”或“PE”
“WP”
“WP”
“WP”
“WP”
“WP”
“WP”
“WP”
“WP”
“WP”
“PE”
“PE”
“WP”
单一成分≥45%
累积成分≥60%
符合CTH清单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CTH清单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单一成分≥40%
累积成分≥40%
符合PSR规则(注:尚无PSR清单)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符合PSR规则(CTC/加工)
符合PSR规则(RVC)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符合PSR规则(CTC/加工)
符合PSR规则(RVC)
符合PSR规则
依据“累积规则”
依据“微小含量”
依据“可互换材料”
符合PSR规则
符合PSR规则
符合PSR规则
符合PSR规则
境外加工区特殊货物
符合PSR规则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CTH清单税号改变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符合PSR清单(CTC)
符合PSR清单(RVC)
符合PSR清单(加工)
累积
微小含量
符合PSR规则
未列入PSR清单,符合RVC要求(≥40%)
“B”+非原产百分比(≤55%),
如“B”55%
“C”+累积百分比(≥60%),
如“C”60%
“E”CTH
“PSR”
“CTH”
RVC百分比,如“40%”
单一成分百分比,如“40%”
累积成分百分比,如“40%”
“PSR”
“PSR”
“RVC”
“PSR”
“PSR”+ RVC百分比,如“PSR”
50%
“PSR”
“RVC”
“PSR”
“PSR”+ RVC百分比,如“PSR”
50%
“PSR”
“PSR ACU”
“PSR DMI”
“PSR FG”
“PSR”
“PSR”
“PSR”
“PSR”
“OP”
“PSR”
“PSR”
RVC百分比,如“40%”
“PSR”
“RVC”
“PSR”
“CTH”
RVC百分比
如“40%”
“CTC”
“RVC”
“CR”
“PE ACU”或“CTC ACU”或
“RVC ACU”或“CR ACU”
“CTC DMI” 或“CTC ACU DMI”
“PSR”
“RVC”
100%-[(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零件或制品的价值+原产地不明的非原产材料、零件或制品的价值)/FOB×100%]≥45%
《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材料总价值/FOB×100%≥60%
--
(FOB-VNM)/FOB×100% ≥40%
--
(FOB-VNM)/FOB×100% ≥40%
[100% -(非原产材料的价格/FOB×100% )] ≥40%
--
(V-VNM)/V×100%
(V-VNM)/V×100%≥40%;V为FOB基础 上调整的货值
--
(FOB-VNM)/FOB×100%
--
(V-VNM)/V×100%;V为 FOB基础上调整的货值
--
(FOB-VNM)/FOB×100%
(FOB-VNM)/FOB×100%
--
--
--
(V-VNM)/V×100%;V为 FOB基础上调整的货值
(V-VNM)/V×100%;V为 FOB基础上调整的货值
100%-非原产材料价值/出厂价×100%
(FOB-VNM)/FOB×100%
--
(V-VNM)/V×100%;V为离岸价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
[ 出厂价格-非原产材料价值(“VNM”) ]/出厂价×100%
[ 出厂价格-非原产材料价值(“VNM”) ]出厂价×100%≥
40%
(V-VNM)/V×100%;V为离岸价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
(V-VNM)/V×100%;V为离岸价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
(FOB-VNM)/FOB×100%
--
(FOB-VNM)/FOB×100%
--
(FOB-VNM)/FOB×100% 或(VOM+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FOB×100%
--
--
--
(V-VNM)/V×100%;V为离岸价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
(V-VNM)/V×100%;
V为离岸价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
续表3
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原产地证书无须填写原产地标准。RVC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V为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离岸价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值。VNM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PSR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CTC要求非原产材料在相应的税则归类方面发生改变,主要有CC、CTH、CTSH等;CC要求非原产材料在税则归类上发生章(前两位税号)级数的改变;CTH要求非原产材料在税则归类上发生品目(前四位税号)级数的改变;CTSH要求非原产材料在税则归类上发生子目(前六位税号)级数的改变。此外,PSR清单是各优惠贸易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CTH清单是各优惠贸易协定中规定的品目改变税号清单。
[ 作者单位: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 福州海关 上海海关 南宁海关 ]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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