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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RCEP项下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应用
作者:查贵勇 高扬
文 / 查贵勇 高扬
从一则案例谈RCEP项下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的应用
文 / 查贵勇 高扬
案例简介 关注点二:货物在境内已进行转 交易、商品展示等纳入其中。
国 内 经 核 准 出 口 商 A 公 司 从 一 售交易
RCEP缔约方进口满足《区域全面经济 RCEP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 关于案例中企业在进口缔约方进口
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资格的 “除重新包装或装卸、仓储、拆分运输 享惠的问题
货物,并获得该缔约方出口商提供的原 等物流操作,或仅根据进口缔约方法 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口商(如
产地证明。部分货物由A公司用于国内 律、法规、程序、行政决定或政策要求 案例中的B公司)可以签发一般RCEP原
生产,另一部分货物转售给国内经核 贴标,或其他为保持货物的良好状态或 产地证明,因为该货物在我国进口时
准出口商B公司(货物已存入B公司仓 向进口缔约方运输货物所进行的必要操 已具备RCEP原产资格,且在国内仅经
库);3个月后,B公司将货物出口给 作外,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再次出口 过分拆、转售,并未添加任何非原产
另一个RCEP缔约方。在此情况下,我 的货物在中间缔约方不得进行其他进一 材料,根据累积规则,该货物仍具备
国签证机构或经核准出口商能否签发背 步的处理”,但在中间缔约方境内进行 RCEP原产资格,即我国签证机构和经
对背原产地证明,以用于在进口缔约方 转售应该是为了获取价值增值收益,而 核准出口商可以签发一般RCEP原产地
申报进口时申请享受RCEP协定优惠税 不是“为了保持货物的良好状态”, 证明,以便该货物在下一个进口缔约
率?如果不适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企 也不构成“向进口缔约方运输货物的必 方进口时享受RCEP优惠税率。
业如何在下一个进口缔约方享惠? 要操作”。因此,在中间缔约方境内转 需要注意的是,在出口签证核查环
售可能会被判定为“其他进一步的处 节,企业须提供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或
关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适用问题 理”,而使得货物不满足签发背对背原 其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国内转售合同及
关注点一:货物在境内已脱离海 产地证明的条件。 其他必要文件,并特别注意如下三个栏目
关监管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适用 的填写:第10栏原产地标准应填写“累积
RCEP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可以在中间缔 规则ACU+初始原产地证明所填制的原
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 约方进行“装卸、储存、拆分运输等物 产地标准”;第11栏原产国应填写“初始
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流操作、重新包装、根据进口成员方法 原产地证明所填制的原产国”;第14项备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 律要求贴标以及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 注栏建议注明“境外生产商、国内进口商
二十二条关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适 持货物良好状态所进行的必要操作”。 (即A公司)、原始原产地证明号码”及其
用条件均未明确要求货物在中间缔约方 但同样,在中间缔约方境内转售不属于 他所需信息。此外,如果进口国海关对该
不能脱离海关监管。相对而言,RCEP “所进行的必要操作”。 原产地证明提出核查要求时,我国出口商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管理办法》 综上,就RCEP和《管理办法》现 (即B公司)及原进口商(即A公司)应积
第十七条第二款都对“直接运输”规则 有条款而言,在中间缔约方进行转售交 极给予配合,提供所需资料,确保相关货
适用的货物明确提出“必须处于中间缔 易不属于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所允 物顺利通过进口国海关原产地核查,以
约方或非缔约方海关的监管之下”的要 许的“必要操作”,而涉及的转售货物 确保进口缔约方能给予优惠。
求。因此,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 也不能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未来,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中国海关传媒中心)
原则,“货物脱离中间缔约方海关的监 缔约方可以通过磋商进一步明确或拓展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管”不影响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适用。 “必要操作”所包含的内容,如将转售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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