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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油监管通关指引
作者:诸锐 汪绍文
文 / 诸锐 汪绍文
进口原油监管通关指引
文 / 诸锐 汪绍文
原油是未经加工处理的石油。它是一种黑褐色并带有绿色荧光,具有特殊气味的黏稠性油状液体,是
烷烃、环烷烃、芳香烃和烯烃等多种液态烃的混合物。原油经炼制加工后可获得各种燃料油、溶剂油、润滑
油、润滑脂、石蜡、沥青,以及液化气、芳烃等产品,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燃料、原料和化工产品,是工
业社会不可或缺的“血液”。2022年,我国共进口原油5.08亿吨,是世界上最大的原油进口国。因此,掌
握进口原油的特点、技术指标等知识,熟悉海关监管要求和流程,对保障原油进口、维护国家能源供应稳定
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进口原油商品特点及检验监管进行介绍,供进口企业和海关监管人员参考。
海关对进口原油的管理要求 运输编号UN1267。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利化水平,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
原油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 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 第110号(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
口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 方式的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
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告)规定,进口原油的收货人或者其 海关对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进行重
定,未经海关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 大调整,将原先的由海关对进口原油
原油不准销售、使用。为规范进口原 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 实施批批抽样检验,经合格评定后放
油检验监管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 号)等,还应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 行,调整为“先放后检”。实施“先
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口原油质量, 企业符合性声明》和中文安全数据单 放后检”方式后,原油卸货、转运与
促进原油贸易发展,海关对进口原油 样本。 实验室检测从原有的“串联”模式被
实施口岸检验的方式。 另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 调整为“并联”模式,进口原油经现
159号(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 场检查合格及取样后即可卸船、提离
进口原油须符合的质量要求 定监管方式的公告)规定,进口原油 口岸监管作业场所,可减少油船在港
进口原油应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 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重量证 时间2~3天,有效缓解了进口原油无
《原油》(GB 36170—2018)要求的项 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 法及时卸货、转运带来的长时间占用
目进行检验,主要项目为水含量、交接 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 港口罐容、加重船舶压港等压力,大
温度下蒸气压、机械杂质含量、204℃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 幅提高了进口原油的通关效率和港口
前馏分有机氯含量、盐含量、密度、硫 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 接卸能力。
含量和酸值8项。此外,海关还要求对 量鉴定。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 (作者单位:深圳海关)
镍、钒、残炭等环保项目进行监测。 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情况实施抽查验证。
海关对进口原油检验的其他要求
原油同时也是《危险化学品目 进口原油检验的便利化措施
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
品,属于易燃液体,联合国危险货物 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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